1、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18 年 3 月 28 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八 年 三 月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7 五、 基金财产保管 7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9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0 八、
2、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2 九、 基金收益分配 14 十、 信息披露 15 十一、 基 金费用 16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7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8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8 十五、 禁止行为 19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0 十七、 违约责任 21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22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22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22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3、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 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 贰仟贰佰贰拾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 010-58163090 联系人:冯晶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4、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 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5、;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 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6、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
7、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 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8、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合同生效后二年内(含第二年),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9、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基
10、金合同生效后二年内(含第二年),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 2) 基金合同生效后二年内(含第二年),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 LOF)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11、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本基
12、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13、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14、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购 的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8)基金合同生效后二年内(含第二年),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1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基金合同生效后二年内(含第二年),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16、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除上述第( 2)、( 13)、( 14)、( 15)项外, 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17、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8、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
19、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20、,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 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
21、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22、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3)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23、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 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24、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 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不同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25、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
26、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
27、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 8、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 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
28、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
29、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30、,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31、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
32、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
33、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协助,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
34、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
35、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 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
36、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37、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38、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 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