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范围。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拆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外环线绿化带以外的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港区的规划范围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规划特定的地区,可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定所定标准。第三条 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第二章 建筑间距第四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规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五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需要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含成组、成片建设的居住建筑,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含规划保留的现有建筑和拟建的,下同)与新建遮挡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