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辽劳社发200621号)发布时间:2009-11-13 16:42:00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21号2006年10月23日)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监管部门、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有关职工安置的规定,为妥善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妥善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现制定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如下:一、政策规定(一)改制企业裁员安置办法。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不能够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确需裁减的人员,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