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85 号惠州市依法行政考评办法业经2013年7月15日十一届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市 长:麦教猛 2013年7月30日惠州市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粤府令第184号)和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粤府令第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评,是指考评主体对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评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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