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佛山市佛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 佛山市 科学技术局 扶持佛山中国科学院产业 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新公司支持 经费和平台建设经费部分)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扶持佛山中国科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中用于引进优秀创新团队成立的新公司支持经费和平台建设经费部分(以下简称“新公司和平台经费”),加快推动佛山中国科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建设和优秀创新团队引进工作,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 (佛府会函 2013 35 号 )和 扶持佛山中国科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
2、章 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二条 引进优秀创新团队成立的新公司是指创新团队单独或与市内外现有企业合作在佛山新城注册成立的新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新公司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公司创新团队带头人是国内或国际的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行业领先、市场前景良好、科技含量高的科技成果; - 2 - (二)新公司创新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型产品,其项目需具有创新性、可行性,且市场前景良好; (三)新公司创新团队的项 目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能对我市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起到良好的引领作用,或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第三条 对每个新公司的 专项扶持经费
3、(以下简称: 专项扶持经费 )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新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新公司 专项扶持经费 总额,且新公司注册资本金、参股合作方等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专项扶持经费包括:新公司基础条件建设经费和新公司平台建设经费。 (一)新公司基础条件建设经费 该部分经费占 每个新公司 专项扶持经费 总额 的 60%,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 以及 人才培训费、职业教育管理费、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除团队核心成员以外的部分研发人员住房租金 )等。其中, 设备费是指新公司运作过程中购置、自制专用
4、仪器和设备所产生的费用。 人才培训费、职业教育管理费和租赁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新公司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的 10%。 新公司基础条件建设经费按照 4:3:3 的比例分三年拨付给新公司。 (二)新公司平台建设经费 - 3 - 该部分经费主要为新公司建设公共研发平台,占 每个新公司 专项扶持经费 总额 的 40%,用于新公司项目核心仪器 设备的购置。核心仪器设备是指根据新公司研发生产需要,并能为相关产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仪器设备,包括项目中试孵化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和评价评估设备等。研发平台设备由新公司负责运行、管理及维护,设备的所有权归研究院所有,新公司有使用权与经营权,研究院可根据所购买仪器设备发挥作用的大
5、小,在研发平台之间进行调配,具体使用办法及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由研究院和新公司自行约定。 平台建设经费按照 7:2:1 的比例分三年拨付给研究院。 第四条 项目管理经费(包括团队复审、第三方监理、 项目验收等费用 )、佛山新城相关研究场地交付 前租借临时办公场所租金、佛山新城人才公寓交付前团队核心成员住房租金(具体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标准计算 )等费用在管理办法提到的“新公司支持经费部分”中单独列支,不列入对每个 新公司的 专项扶持经费。项目管理经费按不超过新公司专项扶持经费 总额 2%的比例列支。 第三章 申报受理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研究院负责引进创新团队和人才项目的政策咨询、接洽谈判等前期工
6、作,并协助申请人填写扶持佛山中国科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项目申请登记表,收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准备项目介绍演示文件。相关资料整理汇总后,由研究院组 织各类专家、佛山新城管委会、市科技局相- 4 - 关人员进行初审筛选。 第六条 通过初审筛选的项目,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一团队一评审”的原则,由佛山新城管委会委托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复审。项目申请人需填报扶持佛山中国科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以及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项目计划书。研究院负责对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签字盖章等进行形式审查,对未完善的申请材料协助规范修改或退回。 第七条 市科技局 根据申报对象研究的专业领域和
7、方向,组织省内外同行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团队项目进行复审。复审专家组由 7名或 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其中学术、科研、产业、知识产权、财务领域专家至少各 1 人。复审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专家根据申报材料对团队的学术水平和项目产业化的可行性进行评判,未达到半数专家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第二阶段采取现场评审的方式,采取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复审要从团队成员整体情况、团队项目情况、项目产业化能力与前景、团队项目效益分析、项目财务分析等方面进行评价。现场评审后形成专家书面复审意见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出具推荐意见。 第八条 通过复审的项目,由研究院提 交理
8、事会确定对新公司的专项扶持经费 总额。佛山新城管委会根据研究院理事会的审核意见立项支持。 - 5 - 第四章 实施管理和项目评价 第九条 经理事会审核同意立项的团队需在获得立项 3个月内在佛山新城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律主体的公司。 第十条 获得立项支持的新公司需与佛山新城管委会、研究院三方签订期限 3年或以上的项目合同书,并且合同必须就开展的具体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预期各项指标 和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项目合同书是项目和预算执行、阶段评估、监督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殊情况 确需调整时,新公司应向研究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且只
9、能调整一次。 为防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和资金输送的问题,由佛山新城管委会委托第三方监理机构对项目全过程实施监督及执行阶段评估。 第十一条 新公司专项扶持经费的 各项支出须符合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 新公司基础条件建设经费按照 4:3:3 的比例分三年拨付给新公司 。 新公司与佛山新城管委会和研究院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完成规定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佛山新城管委会将经费的40%一次性拨付到新公司。第二 年、第三年由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所指的第三方全过程监理机构对项目进行阶段评估,经评估通过后一个月内,佛山新城管委会在第二年将经费的 30%一次性拨付到新公司,在第三年
10、将经费的 30%一次性拨付到新公司。 - 6 - 新公司平台建设经费按照 7:2:1 的比例分三年拨付给研究院 。 新公司与佛山新城管委会和研究院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完成规定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佛山新城管委会将经费的 70%一次性拨付到研究院。第二年、第三年由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所指的第三方全过程监理机构对项目进行阶段评估,经评估通过后一个月内,佛山新城管委会在第二年将经费的 20%一次性拨付到研究院,在第三年将经费的 10%一次性拨付到研究院。 第十二条 新公司项目带头人与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时,专项扶持经费拨付自动终止。团队个别核心成员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应及时由新公司填写
11、项目变更核心成员申请表,报研究院理事会,经批准后继续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扶持经费的新公司,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专项扶持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公司负责人牵头对目标任务实行节点控制,分级负责、分阶段落实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同时主动接受佛山新 城管委会、市科技局和研究院等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新公司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及预算调整、公司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等重大事项的,新公司应当及时书面报研究院备案。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和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新公司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研究院报送相关
12、材料,包括: - 7 - (一)新公司须按照合同中的项目进度安排时间表,分阶段、按时向研究院报送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年度专项经济分析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阶段评估须提供执行 情况调查表、工作总结、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附件材料。 (二)新公司在项目完成后,需向研究院提交总结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项目完工决算表及相关凭证等。 专项审计报告由研究院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第十六条 阶段评估是对新公司基础条件建设经费、平台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对新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实现预期经济和技术指标、对佛山相关产业的带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阶段评估的实施时间分别为自签订项目合同书之日起计算满一年
13、和两年的第一个月内。 阶段评估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研究院根据项目进度发文通知新公司及 监理机构进行阶段评估; (二)新公司填写扶持佛山中国科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项目阶段执行情况实施自查报告、扶持佛山中国科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项目阶段执行情况信息统计报告以及相关附件材料送至研究院初审; (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所指的第三方全过程监理机构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结合新公司提交的材料,对技术指标、成果指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经费筹措及配套指标、- 8 - 经费预算与支出指标等进展情况进行对比及评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评估”和“不通过评估”两种情况。 1、“通
14、过评估”: 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完成 85%以上阶段预期目标,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等的,可通过评估。 2、“不通过评估”:被评估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评估: 经济指标完成不足项目合同书规定的 60%; 技术和资料指标完成情况不足 70%; 评估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新公司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评估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合 同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经费未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四)通过评估的新公司,评估报告报佛山新城管委会及市科技局。佛山新城管委会以评估报告为依据拨付下一期专项扶持
15、经费。 (五)不通过阶段评估的新公司,以评估报告为依据暂停拨付专项扶持经费,研究院根据监理机构的评估报告出具整改意见,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意见由研究院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整改的新公司可参加下一年度的阶段评估。 - 9 - (六)新公司进行阶段评估原则上不能申请延期。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满,新公司应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限或经批准延期执行的期限届满半年内向研究院提交书面的项目验收申请,经研究院理事会批复同意验收的,由市科技局组织 7人或 7人以上单数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行业或领域专家组成的验收专家组,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以
16、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 第十八条 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新公司必须于项目合同书期满前 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研究院理事会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原则上每个项 目只能申请延期 1次,且延期最长不能超过 1年。 第十九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和“需要复议”四种情况,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 (一)“通过验收”: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开展产业化项目,完成 80%以上科研和产业化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验收。 (二)“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课题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课题,按照结题处理。如遇重大自然灾害,而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
17、原则上可作为结题处理。 (三)“不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 10 - 1、经济指标完成不足合同规定的 60%; 2、技术和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不足 70%; 3、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新公司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4、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经费未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四)在项目合同书到期后未进行验收的视同“不通过验收”。 (五)“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 补充材料,自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 2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需由新公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