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市、县两级党委、政府涉及较大地域范围或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有可能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决策,包括重大决策的制定、重大改革的实施、重大项目的建设、重大活动的举办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决策是否可能引发较大规模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为重打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三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积极稳妥、科学决策,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评估,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第二章 评估责任主体第四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是重大决策和重大改革的实施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重大活动的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一个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的,负责牵头的部门为评估责任主体。第三章 评估范围和评估内容第五条评估范围。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