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验收规定(征求意见稿)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项目验收的组织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步骤。(一)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开展的工程,项目完工并经过项目承担单位自验合格后,应申请由项目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初步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二)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工程,项目完工并经过项目承担单位自验合格后,应申请由项目所在县(区)国土资源组织进行初步验收,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二、项目验收的条件(一)申请进行初步验收的工程应在所有的单项工程全部完工后提出。(二)申请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应符合如下条件:1、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初步验收时提出的返修、返工或缺失工程已经完成;2、项目承担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竣工资料和初步验收资料齐全;3、向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了书面申请。三、项目验收的人员组成1、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其它相关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