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颁布日期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已经年月日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理,完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理,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必须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是:(一)国家、省列重大建设项目;(二)总投资万元以上的工业、民用建设项目及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项目;(三)总投资在万元以上的政府出资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