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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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以下简称“本联社” )、社员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 二 条 本联社注册名称:永泰 县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 所: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 E 区 9 号 邮政编码: 350700 第 三 条 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第 四 条 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 五 条 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

2、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 第 六 条 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分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第 七 条 本章程自生效 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 八 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

3、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本联社党组织 第九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本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2 工作经费。 第十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员会(简称永泰联社党委)和中国共产党永泰县农村信用合 作联社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永泰联社纪委)。 第十一条 本联社党委设书记一名, 原则上 党委书记、理事长由同一人担任,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

4、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本联社党委以及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配备,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十二条 本联社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联社的贯彻执行,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把党的领导嵌入到本联社法人治理结构 ,经营发展战略、重要人事调整、重大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在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前经党委前置讨论,有效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三) 坚持党组织由省联社党委实行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坚持公司法人

5、治理相结合,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 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与理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 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建设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 (四) 研究讨论本联社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支持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指导和推动高级管理层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策事项;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五) 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联社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

6、任 ; 3 (六) 加强本联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 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联社改革发展事业; (七)支持本联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支持和促进本联社依法合规经营; (八)遵守本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客户利益、本联社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九)研究其他应由本联社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决策本联社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本联社党委的意见。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五 条 本联社以

7、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六条 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本联社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涉农贷款发放比例。 第十八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联社的经营范围是:(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范围为准)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 从事同业拆借; (八)从事银行卡业务; 4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经银行业监督

8、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注册资本和股权管理 第一节 股份募集 第十九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9686420 元,划分为 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本联社 股权的性质 均为投资股,实行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 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每个自然人认购股份起点为 1000 股,每个企业法人认购起点为 10000 股。在本联社股本中,自然人股 21270.3083 万股,占总股 本的 59.14%(其中职工股 2894.4308万股,占总股本的 8.05%);法人股 14698.3337 万股,占总股本的 40.86%。 第二十

9、二条 本联社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2%,职工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20%。单个 非金融机构 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10%。 持股人 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 本联社 股份总额 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 持股人 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联社 股份总额 1%以上、 5%以下的,应 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同一持股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家。 第二十 四 条

10、本联社法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 单位名称 注册住所 法定代 表人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 ) 福建省上杭县天丰投资发展有有公司 龙岩市上杭县庐丰乡丰济村罗屋路 684 号 蓝建平 1564.4379 4.35% 福建省连江县畲家园投资开发有 连江县潘渡乡东雁村下岩自然村 何永荣 1544.0468 4.29% 5 限公司 23 号 福州市安第斯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岭下路 37 号家天下二期 B 组团 3#楼1 层 03 店面 -2 冯宇峰 1515.7692 4.21% 福建省永泰县广电水泥杆厂 永泰县城峰镇奄后 陈晓春 1439.0499 4.00% 福州善贾

11、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 A 座 7 层 07办公 石祺 1320.0000 3.67% 福州思广益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温泉公园路 28 号四层 R-06 林金平 1280.0000 3.56% 福 建省绿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永泰县樟城镇安华商贸城 10号 吴其晶 1245.9741 3.46% 福州康信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 23 号东苑112 室 许云飚 1238.4000 3.44% 福建省铭钻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市辖区保税区管委会综合大楼 12 层 122区间 杨奇 1046.4000 2.91% 福州畲山现

12、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北门龙腰 47 号 兰益林 644.3026 1.79% 本联社自然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 :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持股金 额(万元) 持股 比例 (% ) 汪家华 350402195206244017 永泰县大洋镇康乐村 479.2206 1.33% 姚杨毅 352102197510250416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洋下新村 93座 108 单元 371.5200 1.03% 方昌平 35012519640902034X 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 1 号富年公寓 2 座1404 单元 301.5200 0.84% 林爱华 350125197504173840

13、 永泰县大洋镇大展村大洋 167 号 262.3068 0.73% 庄信峰 350122197111121418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观海路 66号太平洋城11 座 2402 240.0000 0.67% 张一航 350125196311250323 福州市晋安区国货东路 298 号福祥花园 3A4 239.6101 0.67% 刘才兴 350103196403160378 福州市晋安区岳峰南路 50 号龙旺花园 6 座604 213.1136 0.59% 鄢仁云 350125197007174412 永泰县大洋镇凤阳村凤阳 20号 199.6747 0.56% 李晨景 350402198507

14、202017 列西五四新村 42-603 170.1231 0.47% 郭成旺 350426195103100038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民主路 9 号 151.8208 0.42% 第二十 五 条 本联社印发记名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社员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十 六 条 本联社置备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 )社员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 )社员所持股份数; 6 (三 )社员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 )社员取得股份的日期; (五 )社员 股权的质押情况 。 第二十 七 条 社员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社员持介绍信、自然人社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

15、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 八 条 本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社会特定投资者定向募股; (二)向现有社员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社员派送红股;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 二十 九 条 本联社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应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 议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 条 本联社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本联社的股份: (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

16、 (二)与持有本联社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 (三)用于奖励本联社职工; (四)社员因对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本联社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联社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第三十 一 条 本联社回购股份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社员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 三十 二 条 社员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联社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7 社员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下股份的,可以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上股份的,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社员变更或转让股份符合本章程第

17、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本联社应逐个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本联社每季度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股权变动情况。 第三十 三 条 主要股东 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 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责令转 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主要股东 指持有或控制本联社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 5%但对本联社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 社员 。 “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联社派驻理事、监事,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联社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认

18、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四 条 本联社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份。 第三十 五 条 本联社不接受以本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社员以其持有的本联 社股份在本联社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社员及其关联方在本联社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本联社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社员不得将本联社股份对外进行质押。 第 三十六 条 社员质押其持有的本联社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银保监会 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社员和 本联社 的利益。 主要股东质押本联社股权数量不超过其持有本联社股权的

19、 50%;本联社被质押的股权数量不超过全部股权的 20%,若超过应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 社员 8 第三十 七 条 本联社社员为依法持有本联社股份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本联社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 三十八 条 社员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 三十九 条 社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社员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 四十 条 主要股东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20、和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 股东 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理事会 、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 本联社 的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 本联社 以及其他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 四十一 条 主要股东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3.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4.对 本联社 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5.拒绝或阻碍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实施监管; 6.因违法违规行为被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或政府有关

21、部门查处,造 成恶劣影响; 7.其他可能对 本联社 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 四十二 条 本联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社员有向社员代表大会推荐理事、非职工监事拟任人选的权利; 9 (四 )对本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转让、赠与、质押或优先认购本联社股份 ; (七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获 得有关信息,包括: 1.可免费索取本章程

22、; 2.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3)年度财务报告; (4)有关管理制度。 (八 )本联社终止或清算后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依法参加本联社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四十三 条 社员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符合本联社的有关规定,并向本联社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联社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联社经核实社员身份后按照社员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 四 条 社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四十 五 条 社员代表大

23、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侵犯社员合法权益的,社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给本联社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社员有权要求本联社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四十 六 条 社员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应当严格履行出资义务,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10 保资金来源合法 ,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 本联社 股权 ; (四) 主要股东 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

24、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 (五)应当在必要时向 联社 补充资本 ; ( 六 )承认并遵守本联社章程; ( 七 )按其所认购的股份缴纳股金; ( 八 )按规定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债务承担责任; ( 九 )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十 )服从和履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 ( 十一 )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依 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 十二 )当法人社员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社员应在 30 天内书面通知本联社; ( 十

25、三 )承诺积极支持本联社坚守服务“三农”市场定位,优先加大“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加强“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和提升“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 (十 四 )应经但未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或未向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的社员,不得行使社员代表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 分权等权利 ; (十 五 )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社员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联社利益行为的社员,本联社将遵照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要求,限制或禁止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联社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社员代表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 ( 十 六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 四十七 条 社员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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