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 (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非透析治疗) (一) 认定标准: l 各种长期慢性肾脏疾病( CKD)病史; 2肾小球滤过率 ( GRF) 60ml/分者,可以以原发疾病申请特殊门诊,不属于此项特殊疾病门诊范围。 急性肾功能衰竭应住院治疗。 一旦认定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不再享受原发病的特殊疾病门诊待遇,如糖尿病肾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等。 二、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一) 认定标准:肿瘤的住院病史,手术病史,病理诊断,典型影像学诊断。 (二 ) 认定有效期限:自确诊之日起五年,五年后再次申请,须提供肿瘤复发或转移的证据。 (三) 化疗
2、的治疗用药范围:化疗包括常规静脉化疗、介入化疗和灌洗灌注化疗。 1 以下药物可单独使用或联合使用: ( 1) 抗肿瘤药,除外香菇多糖注射液; ( 2) 镇痛药; ( 3) 激素类。 ( 4) 抗肿瘤用药限使用一种; ( 5) -干扰素、白介素一在限制疾病范围内使用; ( 6) 血液病治疗可使用沙利度胺。 2 在静脉化疗或介入化疗的前提下(中药抗肿瘤治疗不属于化疗范围),可以使用以下药品: ( 1) 胃动力药和止吐药; ( 2) 升白细胞药; ( 3) 甘露醇,甘草酸二铵,利尿药; ( 4) 肿瘤辅助用药、香菇多糖注射液限用一种。 (四) 放射治疗、用药范围: 1 放疗包括钴 60、后装照射、直
3、线加速器放疗、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 X 一刀和一刀; 2 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重组 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根据血象必要时使用; 3 抗肿瘤药中具有放疗增敏作用的药物; (五) 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析,肝功能,肝脏 B 超,内窥镜检查,肺部 X线检查,病理学检查,肿瘤特异性标志物检查(限一项)。 (六) 定额标准:暂不定额。 (七)特别说明: 中成药肿瘤辅助用药不允 许单独使用,中药饮片不在肿瘤特殊疾病门诊用药范围。 三、结核病 (活动期 监督化疗) (一) 认定标准:由市结核病防治部门统一认定。 (二) 认定有效期限:一个治疗周期。 (三) 诊疗用药范围: 1 抗结核病类;
4、2 其它具有抗结核作用的抗生素,复治病人可使用; 3 肝病辅助治疗药,口服常释剂型限两种; (四) 化验检查项目:痰细菌学、影像学( X光、 B超)、结核菌素试验、纤支镜、肺功能、心电图、血常规、肝功能及相关的生化检查。 (五) 定额标准:暂不定额。 四、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一) 认定标准:器官移植住院病史 。 (二) 认定有效期限:一次认定,长期有效。 (三) 治疗用药范围: 1 免疫抑制药,环磷酰胺; 2 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 3 肾移植病人,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 4 肝移植病人,拉米夫定抗病毒治疗; 5 中成药 693 号虫草菌发酵制剂(百令胶囊,金水宝胶囊等); 6 葡醛内酯
5、、联苯双酯。 (四) 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肝功能血浆蛋白,肾功能,环孢素浓度监测,移植肾 B超或彩超(半年一次)。 (五) 定额标准:暂不定额。 (六) 特别说明: 出现排异情况对肾移植病人来说是非常严重的,所以治疗范围内未列入门诊 的冲击治疗,建议住院治疗。器官移植病人享受特殊疾病门诊,须使用能够开展器官移植项目的医疗机构的医师确定的治疗方案。器官移植病人若选择定点药店购药,其在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化验检查费用在每年的 6月底集中审核报销一次,已进入大额医疗保险赔付的,应和最后一次购药费用一起交保险公司报销(报销时附化验检查报告单)。 五、精神病 (一) 认定标准:有以精神障
6、碍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的病史,无住院病史者须由医疗保险指定的专家进行专科认定。 (二) 认定有效期限:由认定专家根据病情决定。 (三) 治疗用药范围:治疗精神障碍药。 ( 四) 统筹基金限额: 200 元每月。 (五) 特别说明: 在治疗精神障碍药中(奥氮平、劳拉西泮、氯美扎酮、咪达唑仑、羟嗪、吗氯贝胺、曲唑酮、噻奈普汀、舍曲林,此九种药品需医疗保险指定专家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糖尿病并发症(仅指并发: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皮肤病变和末梢神经病变) (一) 认定标准: 1 糖尿病病史 2 糖尿病肾病 尿液分析、尿微量白蛋白(晨尿)、肾功能检查,显示肾功能中毒以上损害。 3 糖尿病眼病 糖尿
7、病视网膜病变二期及以上,有造影禁忌者由指定专家作眼底检查; 4 糖尿病神经病变 -肌电图显示感 觉和运动神经传导中度及以上异常; 5 糖尿病皮肤病变:仅指糖尿病足,足部(踝关节周围及以下部位)溃疡、坏疽和(或)深层组织破坏。 (二) 认定有效期限:三年。 (三) 治疗用药范围: 1 胰岛素为主要治疗项目,使用胰岛素的费用应占总费用的 70%以上。在使用主要治疗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以下辅助治疗项目; 2 口服降糖药,消渴丸; 3 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 4 维生素 B1、甲钴铵; 5糖尿病皮肤病变局部换药,抗微生物药物 限一种。 (四) 化验检查项目:血糖、尿液分析。 (五) 统筹基金限额: 320
8、 元每月。 (六) 特别 说明: 糖尿病并发症仅指合并上述的四种情况,其它如高血压、动脉硬化、脑梗塞、冠心病等不在本规定范围内。 七、度以上心衰 (一) 认定标准: 1 有长期基础心脏疾病病史; 2 左心衰竭:有左室和(或)左房增大的影像学表现 :彩超示 LVEF40%,左室内径 750, X线示心胸比 0.5,肺部淤血、肺水肿或胸腔积液 ,呼吸困难,咳嗽,咳痰,咳血等症状 ;心界扩大,心脏杂音,肺底罗音等体征; 3 右心衰竭:有右室和(或)右房增大的影像学表现;X 线示肺动脉段凸出,纳差,腹胀,尿少,肝区疼痛等症状,心界扩大,心脏杂音,颈静 脉充盈及搏动,肝颈静脉返流征阳性,肝脏肿大,下垂性
9、凹陷性水肿,胸水、腹水,紫绀等体征; 4 全心衰兼有上述二者的主要特征。 (二) 认定有效期限:三年。 (三) 治疗用药范围: 1 强心药; 2 利尿药; 3 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以内; 4 平喘药限一种; 5 祛瘀剂类限一种。 (四) 化验检查项目:心电图、 X 线胸片(每三个月一次)、电解质(含 Mg+)。 (五) 统筹基金限额: 240 元每月。 (六) 特别说明: 急性心衰需住院治疗,不在此范围内;慢性心衰合并严重感染或其他严重并发症,应及时住院治疗,以免延误病情;心脏 的原发性疾病,无论症状轻重,凡达不到规定的心衰标准者,均不能纳人此范围;支架或搭桥术后原认定的 o 以上心衰停止享受,
10、如需同时享受,原 o以上心衰需重新认定。 八、再生障碍性贫血 (一) 认定标准: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纯红细胞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骨髓纤维化症)。除必要的病史和症状体征外,骨髓象和外周血象均有明确的诊断标准,其认定标准按照新版教科书判定。 (二) 认定有效期限:三年。 (三) 治疗用药范围: 1 抗贫血药; 2 皮质激素及性激素类药; 3 中草药; 4 骨髓增生性疾病限使用细胞毒药物(西药抗肿瘤药物 中 10.1 章节,主要使用羟基脲)。 (四) 统筹基金限额:再障 480 元每月,骨髓增生性疾病 240 元每月。 (五) 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
11、析、骨髓穿刺及化验、肝功能、肾功能。 (六) 特别说明: 骨髓增生性疾病本不属于再生障碍性贫血范围,但由于临床表现类似,介于良恶性之间,且治疗主要使用肿瘤化疗药物,因此纳入本特殊疾病管理。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各型白血病,属于恶性肿瘤,不纳入再生障碍性贫血特殊门诊治疗范畴。 九、风湿类疾病(仅指: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 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和多发性肌炎) (一) 认定标准: 1 相关病史及症状体征 :提供既往住院病历复印件或相关医院门诊病历; 2 相关免疫检查,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肝功能, C反应蛋白,血沉, X 线检查(双骶骼关节,腰椎,胸片),必要时 CT 检查等; 3 由医
12、疗保险专家按照现行国际或国内诊断标准确定检查项目及认定。 (二) 认定有效期限:系统性红斑狼疮和强直性脊椎炎,一次认定,有效期五年;系统性硬化症和多发性肌炎,一次认定,有效期三年。 (三) 治疗用药范围: 1 皮质激素及性激素类药; 2 免疫抑制药; 3 解热镇痛 及非甾体抗炎药; 4 其它药物:沙利度胺,环磷酰胺,甲氨喋吟,青霉胺,氯喹,羟氯喹,柳氮磺吡啶; 5 扶正祛湿药,限一种; 6 中草药。 (四) 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 C 反应蛋白、血沉、抗链“ O”、 X 线检查(仅限骶髂关节、腰椎、胸片),必要时相关免疫检查。 (五) 统筹基金限额: 480 元每月。 (六) 特
13、别说明: 风湿类疾病的范围很广,能纳入此项特殊疾病门诊的仅指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椎炎、系统性硬化症、多发性肌炎四种,其他如风湿或类风湿性关节炎、白塞氏病、大动脉炎、骨性关节炎等,不在此范围内。 十、眼底病 (激光治疗 ) (一) 认定标准:眼造影,有造影禁忌者由指定专家作眼底检查。 (二) 认定有效期 :一个治疗周期。 (三) 治疗用药范围:激光光凝治疗。 (四) 定额标准:暂无定额。 十一、心脏换瓣术后及支架置入术后(抗凝治疗) (一) 认定标准:相应的住院治疗病史(住院病历、出院证、医疗费报销结算单)。 (二) 认定有效期限:心脏换瓣术后,长期;支架置入术后的抗凝治疗,从出院之日起 1 年。 (三) 治疗用药范围: 1 心脏换瓣术后限用华法林; 2 支架置入术后使用以下药品: ( 1) 抗血小板药限两种 ; ( 2) 调血脂药 限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