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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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 160cm以上,女性身高 158cm以上,合格。 其中: (一)坦克乘员:身高 160 178cm; (二)水面舰艇、潜艇人员:男性身高 160 182cm,女性身高 158 182cm; (三)潜水员:身高 168 185cm; (四)空降兵:身高 168cm 以上; (五)特种作战部队、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男性身高 170cm 以上(体格条件优秀的 165cm 以上),女性身高165cm 以上; (六)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男性身高 170cm以上,女 性身高 160cm 以上; (七)北京卫戍区仪仗队

2、队员:男性身高 180cm以上,女性身高 173cm 以上。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 kg身高 cm-110)的 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 2 - 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 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

3、鞘疾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 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兵除外); (三 )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空降兵、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 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 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 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cm(空降兵超过 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下蹲不全,

4、不合格。 但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 45 度),除空降兵外合格。 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 1cm的良性肿瘤、囊肿,- 3 - 其他部位长径超过 3cm 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 3cm 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 3cm 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 10cm 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 脉

5、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 1 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 2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0.8cm 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空降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

6、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 1 倍(空降兵除外); - 4 -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 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 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0.5cm 以 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 中、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和水面舰艇人员不合格。 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 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 3年连续

7、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 3cm 以下; (二)股癣, 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 2 处,每处长径在 3cm以下。 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 5 -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 90 mmHg, 140 mmHg; (二)舒张压 60 mmHg, 90 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 60 100 次 /分; (二)心率 50 5

8、9次 /分或者 101 110次 /分,经检查系生理 性(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新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新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

9、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 1.5cm,剑突下不超过 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 6 - 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 染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 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

10、,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 3 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 1 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 2 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 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 7 -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11、 第二十八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防化兵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 5m,不合格。 但一侧耳语 5m、另一侧不低于 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 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 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但鼓膜内陷、粘连、

12、萎缩、瘢痕、钙化斑,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但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超过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 8 - 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五条 右眼裸眼视力低于 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

13、一眼裸眼视力低于 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 4.8 或矫正度数超过 600 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 4.8,眼底检查正常,除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外合格。 其中: (一)坦克乘员、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8; (二)潜水员、空降兵、特种作战部队、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5.0。 第三十六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但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14、 但伸入角膜不超过 2mm 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 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 9 - 但 15 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但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 度龋齿超过 3 个,缺齿超过 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

15、明显 瘢痕,不合格。 但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 牙合 超过 0.5cm,开 牙合 超过 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 牙合 ,反 牙合 ,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 0.3cm 以内; (二)切牙缺失 1 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 10 -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 反 牙合 ,无其他体征; (五)错 牙合

16、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四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 130 175g L,女性 115 150g 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 4.3 5.8 1012 L,女性 3.8 5.1 1012 L; (三)白细胞计数: 3.5 9.5 109 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 40 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 2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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