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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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本词条缺少 信息栏 ,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 自 1963 年 国务院 关 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制度以来, 我国目前比较成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 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 三同时 ” 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等。现对上述各项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目录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 职业安全健康

2、措施计划制度 3 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4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 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职业病的防治 5 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 6“三同时 ”制度 7 职业安全健康预评价制度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 全生产责任制是用人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 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 “ 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

3、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应做 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用人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 “ 五同时 ” ,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 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 (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员工 )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 (如安技、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 )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 二、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个重

4、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划 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或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3)措施内容和目的; (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 (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安全技术措施, 即预防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包

5、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 2职业健康措施,即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健康环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辅助用室及设施,即为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为目的所必须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等。 4。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措施,即为宣传普及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教材、图书、资料,职业安全健康展览和训练班等。 编制职 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 (1)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规和标准; (2)在职业安 全健康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

6、; (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 (4)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 (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编制计划时,用人单位领导应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分别向车间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布置。车间领导要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制 定出本车间的具体措施计划,经群众讨论,送安技部门审查汇总,技术部门编制,计划部门综合后,由用人单位领导召 开各管理、生产部门等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确 定措施项目,明确设计、施工负责人,规定完成日期,经领导批准后,报请上级部门核定。根据上级核定的结果,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各车间贯彻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 三、 职业安全

7、健康教育制度 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 “ 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 。用人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贯彻用人单位方针,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 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用人单位管理者及员工做好职业安全的责任感和 自觉性,帮助其 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促进 生产力的发展。 1995 年 11 月 8 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劳部发 1995 405 号 )对生产岗位

8、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组织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 安全健康教育、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1、 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对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主要应进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教育。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 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教育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

9、技术、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文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项内容。安全 教育时间不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 (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 )专业技术干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统安全工程知识;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

10、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 学时。 2、 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特 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国家经 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3 号令 )的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 (含电梯 )作业;企业内机 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 (含水质化验 );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 (含瓦斯检验 );矿山排水作业 (含尾矿坝作业 );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 综合管

11、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 和必要的技能培训而引起伤亡事故。因此,国家经贸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 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 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为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 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 f1 负责签发,全国通用。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

12、行一次复审。未按 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3、 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 “ 四新 ” 教育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三种形式。 1995 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提出了 “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 v 班组级三级 安全教育 ” 的要求。三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 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

13、等项内容。车间级职业安全健康 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车间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内容包括本车间的概况,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 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等。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内容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 的职业安全健康事项,典型事故 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 (用具 )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企业新职工须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 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明确指出: “ 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

14、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 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 ; “ 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 因此,在新工艺、新 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投产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参加操作的岗位工人和有关人员,使其了解 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术,以 适应新的岗位作业的安全要求;当用人单位内部职工从一个岗位调到另一个岗位、或从某工种改变为另一工种、或因放长假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用人单位必须 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现岗位安全生产特点和要求。 4、 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无 论何种教育,都不可能是

15、一劳永逸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同样如此,必须坚持不懈、经常不断地进行,这就是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在经常性安全教育中,安 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最重要。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要通过采取多种多 样形式和安全活动,激发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热情,促使员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 生产。经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等。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 四、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职业安全健康检查

16、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 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查思想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领导和职工对安 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查管理是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正常工作;查隐思是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查整改是检查 用人单位对过去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查事故处理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对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安全生产检查时要深入车间、班组,检查 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健康设施和工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为保证检查的效果,必须成立一个

17、适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需 要 的检查组,配备适当的力量。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形式,可根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来确定。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 五、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对此做 了明确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 故的调查和处理。 ( 1)、 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我国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经过 40 多年的不断总结, 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1伤亡事

18、故分类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伤亡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伤害程度分类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 (含 1 个工作日 ), 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 105 个工作日以上 (含 105 个工作日 )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 6000 日; 死亡,有职工死亡或重伤损失工作日超过 6000 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之和计算出来的。 (2)按事故 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l 一

19、2 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3 9 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 (含 10 人 )的事故。 (3)按事故类别分类 GB6441 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 20 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2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组 织在进行伤亡事故报告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 有: 1989 年国务院第 34 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 199

20、1 年国务院第 75 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2001 年 4 月国务 院颁布第 302 号令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伤亡事故统计 关于伤亡事故的统计我国目前有如下规定: 1992 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出的 “ 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 和 1993 年发出的 “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 。 ( 2)、 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必须是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举的病种,卫生部曾于 1988 年修订颁发了职业病报告办法,规定了职 业病报告的具体办法。根据此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

21、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 的办法。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2职业病处理 有关职业病的处理,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涉及职业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患者的劳保福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及职业康复等工作,目前可按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1987 年月 11 月发布的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此规定,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 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

22、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 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 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 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倩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 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 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

23、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 责。 ( 3)、 职业病的防治 2001 年 10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本法共 7 章 79 条。 主要内容包括: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管理原则的规定、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 业病的诊断管理、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等。此外,该法根据所设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危害后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停建、停产直至关闭的处罚;对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2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本法还对卫生行政 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做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 五、 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 职 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 安全健康和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举和惩诫制 度。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监察起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初,1983 年, 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

25、地位。执行机构设在行政部门,设置原则、管理体制、职责、权限、监察人员任免均由国家法 律、法规所确定。职业安全健康机构与被监察对象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有行政执法机构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可以采取包括强 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来执行监察任务。 职业安全健康机构的监察活动是以国家整体利 益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对政府和法律负责,既不受行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专属性。而执法主体是县级和县级以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 n 职业安全健康还具有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对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规、

26、标准的行为,有权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强制特点。这是因为它是以国家的法 律、法规为后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以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 六、 “三同时”制度 “ 三 同时 ” 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工程 )、技术改建项目 (工程 )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健康的设施、生产辅助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

27、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 (工程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对 “ 三同时 ” 制度做了具体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 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验收,方可投产和使用。 “ 三同时 ” 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健康

28、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 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七、 职业安全健康预评价制度 1996 年原劳动部发布了第 3 号令建设项目 (工程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8 年原劳动部发布了第 10 号令建设项目 (工程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 法 和第 11 号

29、令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从而正式提出开展 “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 工作。 1999 年国经贸安全 1999500 号关于建设项目 (工程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从政策上将此项工作引向更深的层次。 预评价制度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分析、预测 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 生 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主要依据,供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监察时作为参考

30、。预评价实际上就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应用安全评价的原理和方法 对系统 (工程、项目 )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 建设项目 (工程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1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l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属于劳 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规定的 级、 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 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其它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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