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招生监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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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海关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1 1 上海海关学院招生监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 2007 年 6 月 26 日 沪关院监 2007 108 号)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高校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和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录取监察监督工作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 移”、“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方法;实施“阳光招生”,

2、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申诉渠道“六个公开”;积极配合学院招生办公室开展工作,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时段的监督,共同维护学院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录取监察监督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学院科学上海海关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1 2 合理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的稳定和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招生期间,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

3、生监察监督小组,招生监察监督小组由学院纪检监察干部、特邀监察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纪委书记担任监察监督小组组长,监察室承担具体督察事项。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程参与招生录取工作,主要负责招生录取的监督检查和招生执法监察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监督检查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重点监督录取新生的各个环节,并提出改进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依法对学院招生办公室及全体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招生办公室开展工作,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保证招生任务完成。对不符合规定和程序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并督促

4、及时整改。 第七条 对学院选派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审查,一旦发现有不适合从事招生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参与对学院招生政策、章程、规定、办法、意见的制定与修改;配合上海海关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1 3 有关部门对招生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的培训。 第八条 督促学院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招生工作 “十 不准”招生纪律,按照招生规定、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以及妥善处理好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涉及招生(含计划调整、补招)工作的所有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

5、提供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以及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的名单,在向招生主管部门上载或上报前,须经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招生监察负责人复审,并由学校院招生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副组长、监督小组的组长(纪委书记)和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 十条 按照统一管理,归口处理的原则, 认真做好招生信(电)访接待和举报的查处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涉及招生政策方面的信访,由院招生办公室接待与处理; 涉及违反国家和省、直辖市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由院招生监察监督小组(监察室)受理,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 第十一

6、条 对招生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按照国家、市教委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上海海关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1 4 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制度和要求 第十二条 实行事前通知制度。凡属招生监察的事项,学院招生办公室须将具体事宜和要求提前 1 一 2 天通知招生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便妥善安排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招生监察办公室协同院招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实行院内招录点现场办公制度。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在录取期间进驻录取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

7、在录取期间,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参加本院招生工作的有关会议。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招 生工作人员和监察人员的子女或直系亲属的子女若报考本院,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及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招生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组长请示或报告; 赴外地招生人员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办公室请示、汇报,不能自作主张 ;要自觉填写招生人员执行招生纪律情况反馈表,对“有无请吃、收礼、接受旅游、使用交通工具”等情况如实填写,由当地海关和招办签署意见,返校后交纪检监察部门,对拒不填写、送交的或虚报、假报情况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8、上海海关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1 5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 15 日内及时对招生录取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招生监察工作总结报中纪委驻海关总署纪检组、监察局和上海市科教纪工委、市教委。 第十九条 实行建立工作档案制度。要根据当年招生监察工作情况建立完备的招生监察工作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当年招生文件、计划;有关会议纪录;监察意见及回复;信访材料;违规违纪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等材料。 第二十条 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将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写入学校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 招生管理业务,主动掌握网上招生录取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调整监督

9、的重点、形式和方法,不断探索招生监察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认真做好录取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生及招生监察人员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海关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1 6 上海海关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 2007 年 7 月 12 日 沪关院 2007 125 号) 一、议事制度 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学院行政工作的会议。讨论学院教学、科研及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决定有关事项,对落实党委有关

10、决定提出实施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人员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由正副院长组成,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参加会议,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一般有半数以上(讨论干部的聘任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会人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学院办公室,在可能情况下,应对研究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院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会议的人员决定。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确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学院办公室负责通知与会人员。 第五条 会议纪要由办

11、公室负责;会议通过的事项需要公布的,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审核后,予以公布。相关的文字材料须妥善保管,并及时整理立卷,按规定存档。 上海海关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1 7 二、议事范围 第六条 学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 第七条 教学工作、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等重要实施方案。 第八条 教师及行政其它一般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岗位调整及考核、奖惩等有关问题;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条 学生管理工作和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年度经费预算、学院基建工作以及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中的重

12、要问题。 第十二条 实行院务公开,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 培训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五条 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由院长或分管领导提出,或由办公室收集后报告会议主持人,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议题应提前印发给参加会议人员。 第十七条 各部门拟向院长办公会提交的议题,必须事上海海关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1 8 先征得分管领导的同意。 第十八条 凡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和提交单位应事先作好准备,并明确提出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和意见。对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13、提交。 第十九条 在分管领导或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的问题,在报告院长后实施,不再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属于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务,或没 有提供决策方案的议题不提交办公会研究。 第二十条 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形成的议题,一般不得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会议期间不搞临时动议。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事项按规定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由院长按规定确定。 四、议事原则 第二十二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所有会议研究的事项,要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分工负责原则。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根据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单位落实。 第二十四条 主动回避原则。讨论

14、内容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家属或有直接利害冲突 的,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五条 积极沟通原则。院长办公会召开前,重要议题要与党委书记沟通。会议召开后,通过适当方式将会议上海海关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1 9 做出的决定向党委会通报。 五、议事纪律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保守院长办公会议的秘密。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未经院长批准,不得随意泄露,会议记录未经院长批准,不得随意让其他人员查看,否则,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落实工作中如果需要改变已形成的决议,应及时向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需重新研究的,应按研究后的决议执行。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改变或随意否定院长办公会议的决定。 六、督办制度

15、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落实,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和分管领导汇报,一般情况下两周汇报一次。必要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二十九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人员向其通报会议的内容和决定。 第三十条 院长和分管的领导要负责对院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上海海关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1 10 上海海关学院党政例会议事规则 ( 2007 年 7 月 12 日 沪关院 2007 126 号) 一、上海海关学院党政例会会议旨在沟通情况,分工协作,部署工作,贯彻院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的精神,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研究部署近期工作安排。 二、学院党政例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周一次,时间一般在周五下午或周一上午。列会人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院长办公室主任,会议由院长主持,如有需要院长可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主要议题是各分管院领导通报上一周学院的工作情况,讨论和明确本周学院的主要工作和院领导工作安排。会议前由办公室草拟每周工作安排,经会议议定后由办公室列入每周工作安排表。 四、学院党政例会研究确定的工作事项和每周安排由办公室在校园网上及时公 布,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督办有关事项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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