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债权人和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以及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文简称:光 大兴陇信托 英文名称: EVERBRIGHT XINGLONG TRUST CO., LTD 英文简
2、称: EXTC 第三条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555 号。 第四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1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共光大兴陇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以下简称“公司党委”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并负责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3、董事长或者总裁担任,具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股东会决议方式另行确定。 第九条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条 公司职工可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一条 本章程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2 之间以及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股东可以依据章程起诉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依据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总裁
4、 、副 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是: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依法规范经营、科学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创新运用多种 投资工具,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创造最大价值。服务于社会公众,服务于中国资本市场。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3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
5、务院有关本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 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 (十二)以固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三)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十四)以固有财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1,819.05 万元。 4 公司的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341,819.05 万元。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名称、住所、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出资人 住 所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中国光大集团 股份公司
6、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 174,327.72 51.00 甘肃省国有资产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150,337.49 43.98 天水市财政局 天水市合作巷 1 号 13,672.84 4.00 甘肃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 3,481.00 1.02 合 计 341,819.05 100.00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名称,已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
7、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 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5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九条 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8、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公司股权的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股权。 6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四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
9、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公司 股权的受让人应具备向信托公司入股的法定资格,且该转让、受让行为须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 第五章 党 委 7 第 二十七 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书记 1 名,副书记 1-2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确定 1 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10、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 二十八 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1、、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8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 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人。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二)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优先按出资比
12、例认购公司新增 资本; (五)按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优先受让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六)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9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规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的出资方式足额缴纳出资; (二)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 (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六)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七)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八)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九)持股未满三年不转让所持公司股权; (十)不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十一)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