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出版物零售 单位 及个体工商户 设立审批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出版物零售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设立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崇左市江州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崇左市政务服务中心江州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崇左市城南新区花山路 9 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 3 楼崇左市江州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3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1 7988397 监督电话 0771
2、7988395 12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 2016 版)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 2 -
3、13 实施对象 辖区内设立出版物零售经营单位的法人、个体工商户。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出版管理条例( 2016 版)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4、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16 行使内容 江州区内出版物零售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由江州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9 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二)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四)设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业务,除具备本规定第六 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1 4、 1 5 - 3 -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公告、听证。 办结时限 30 个工作日 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一)申请报告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
6、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 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举办方案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方案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印制; 2.材料要求:方案应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内容、性质、规模、时间、地点以及活动组织机构等内容。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 1、 1 2、 1 3。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 标准 无。 收费依据
7、 无。 26 结果名称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1 6。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邮寄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用软件系统 3.0 - 4 -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
8、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在行政许可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负责行政审批办理和审批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
9、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 5 - 附件: 1-1. 出版物零售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设立审批 流程图 1-2. 出版物零售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变更审 批流程图 1-3. 出版物零售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注销审批流程图 1-4. 申请材料目录 1-5. 行政许可申请书 示范文本 1-6. 结果样本 - 6 - 附件 1-1 出版物零售 单位 及个体工商户 设立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9 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10、局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局 文化市场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 4 个工作日) 局 文化市场 负责人审核(限 3 个工作日) 局 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限 2 个工作日) 当场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局 制作决定文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4 个工作日,不计在承诺时限内) - 7 - 附件 1-2 出版物零售 单位 及个体工商户变更 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
11、时限 9 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局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局 文化市场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 4 个工作日) 局 文化 市场 负责人审核(限 3 个工作日) 局 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限 2 个工作日)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局 制作决定文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4 个工作日,不计在承诺时限内) - 8 - 附件 1-3 出版物零售 单位 及个体工商户注销 审批流程图 (
12、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9 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局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局文化市场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 4 个工作日) 局文化市场 负责人审核(限 3 个工作日) 局 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限 2 个工作日)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 9 - 局 制作决定文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4 个工作日,不计在承诺时限内) 10 附件 1 4 申请材料目录
13、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 /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出版物零售 行政许可 申请 书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原件 是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 人签名 2 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复印件 (原件备查) 是 1 份 A4纸 必要 工商部门 核发 加盖申请人公章 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原件 是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 人签名 5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 复印件 (原件备查) 是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6 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复印件 (原件备查) 是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