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团校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明晰团校财务管理程序,便于团校各部门规范操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团校财务工作由团校秘书处指定专人担任财务负责人具体经办,归办公室管理。 第三条 财务支出包括办公用品的消耗、组织教学活动支出、团校内部人员培训和奖励等。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定期整理财务登记表(附件四)汇总制作财务明细报表(附件五)上报团校秘书处。 第五条 申请教学活动经费由活动负责单位提前三天以上提交活动经费预算申请表报批。经费预算在 100 元以内(包括 100 元)到本级团校秘书处报批;经费预算在 100 元以上的到团校秘书处报批。 第六条 报销单据必须 为正式发票,收据无效。报销发票必须在背面写明经办人、时间、事由及金额。 第七条 报销程序:报销人将发票在每周报销日前交给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在确认该项支出在团校开支范围内并核对有关说明填写正确后,登记入账。报销后由财务负责人应及时通知报销人领取现金。 第八条 必要的办公用品的购买更新以及活动中海报等的制作费用,需要当事人将发票交给财务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负责报销。文件资料的打印、复印,在三角地打印室完成,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用途。 第九条 本条例之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团校秘书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