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MPAcc项目相关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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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MPAcc 项目相关制度汇编 目录 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MPAcc 任课教师管理办法 . 1 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MPAcc 校内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 5 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MPAcc 校外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 9 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MPAcc 学位论文内容规范 . 11 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MPAcc 案例评比奖励管理办法 . 14 附件: 广东工业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导师遴选标准 . 17 1 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MPAcc 任课教师管理办法 课程教学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备环节,在研究生成长成才中具有全面、综合和基础性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会

2、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MPAcc)师资管理 工作,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任课教师资格 第一条 MPAcc 课程任课教师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为人师表,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部分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可聘请行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高级技术专家和高级管理专家讲授,相关负责人应提供拟聘校外教师的基本情况表,报 MPAcc 教育中心审批同意后实施。对于初次讲授研究生课程者,其课程教学计划应由学院培养指导委员会组织审定,通过试讲后方可正式授课。 第二章 课程体系设置 第二条 MPAcc 课程体系应充分贯彻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系 统设计和整体优化。课

3、程设置应针对财务会计及相关行业领域要求,重在 MPAcc 学员职业能力的培养,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性、较强的实用性、综合性,鼓励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应用性课程。 第三条 MPAcc 课程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及学分的要求安排,鼓励教师合作开发开设课程,杜绝因人设课。支持案例教学、行业前沿实务讲座等精品课程建设,不断提升整体教学质量。 第四条 明确课程设置标准,凡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均需教学大纲,课程负责人应定期向 MPAcc 办公室定期提交教学大纲。需要变更和新增的课程,须提前 1 学期提出申请,经所在 MPAcc 指导委员会审定和试讲考察合格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变更和新增课程应在重新修订

4、培养方案时予以添加。 第五条 MPAcc 课程选课人数低于 10 人(含 10人),一般应在开学 3 周内取消。 MPAcc 教育中心对纳入培养方案的课程进行定期审查,连续 3 年未开设或教学评估未通过的课程,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原则上予以取消。 第三章 课程教学管理 第六条 MPAcc 课程教学应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教学内容应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教学方式应体现 MPAcc 学员的主体地位,鼓励任课教师进行团队授课,促进研究生、教师之间良性互动, 提升 MPAcc学员的自主学习能力。 2 第七条 对于 MPAcc 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的课程,原则上采用推荐教材

5、进行授课;无推荐教材的课程,鼓励任课教师编写适合 MPAcc 学员学习的教材进行授课。 第八条 会计系应加强对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支持服务,鼓励开设短而精的微课程和模块化课程,鼓励任课教师采用校级教学平台进行网络公开课等适合MPAcc 特点的教学活动。 第九条 重视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审查。新入学研究生应根据培养方案,与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后在系统中录入个人培养计划。MPAcc 学员应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进行选课 学习,未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者,不得申请毕业答辩。学习过程中,因课程变更、论文写作等原因需要调整个人计划的,应填写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变更申请表 ”,经导师及 MPA

6、cc 研究生办公室同意后修改。 第十条 每门课程需确定一位 “课程负责人 ”,负责课程的整体设计(包括课程内容、教学大纲、参考文献、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等)、组织教学研讨和教改研究等工作。课程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师德、较高的学术造诣、较强的教学能力,并曾讲授相应课程至少两轮,每轮至少讲授半数以上学时。具体人选应由各教学基层单位推荐,经 MPAcc 教育中心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 批。 第十一条 MPAcc 学位课和选课人数在 7 人以上(含 7 人)的选修课,其授课应主要采用课堂讲授的方式,提倡采用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等方法。任课教师可根据需要组织课堂讨论,但讨论必须由任课教师主持。教师应适时更新选修课

7、和专题课教学内容,将最新的科研成果引入课堂教学。选课人数在 7 人以下的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将调整到下一学年,与下届研究生一同开设。连续两年选课人数在 7 人以下的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将从课程设置中取消。 第十二条 为保证教学效果,同一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担任的 MPAcc课程一般应在 2 门以下,同一行政班级在其在校期间只能担任 一门课程。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根据课程性质,任课教师可采取讲授、研讨、实地调查、实验等多种教学形式,可以安排部分自学内容进行灵活教学,但自学学时不得超过课程总学时的 1/3。 第十三条 教师在授课期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

8、课程安排,须办理调(代)课手续,任课教师应至少提前三天提交调(代)课申请。选修课由所在院(系)同意后报 MPAcc 研究生办公室备案,学位课由所在 MPAcc 教育中心同意后报 MPAcc 研究生办公室审批,公共课及跨院(系)课程原则上不得调课,如有特殊原因,经所在院 (系)同意并报培养处审批后,可由他人代课。代课教3 师应具备相应职称,并完整讲授过拟代课程。每学期每门课调(代)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章 课程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MPAcc 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和必修环节需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MPAcc 课程考核一般采用考试的方式,社会调查、教学实践、专题讨论、文献综述等教学环节

9、以及部分实验课、选修课、补修课等可采用考查的方式。 第十五条 MPAcc 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各科考试的具体安排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确定。公共课考试采用统考的形式,专业课由任课老师自行组织 ,且上报 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中期考核、实习实践、学术交流、综合考试、预答辩等是 MPAcc的必修环节,由导师(含兼职校外导师)根据研究生完成情况给出成绩评定,并记入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实习实践考核表、实践手册和个人学习成绩单等。 第十七条 MPAcc 课程不安排补考。缓考或考试不及格的 MPAcc 学员参加重修、重考,由学生填写重修、重考申请单后交 MPAcc 研究生办公室

10、,由 MPAcc研究生办公室在开课学期的开学初到培养处集中办理重修、重考申请。 第十八条 MPAcc 学员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办续假手 续未参加课程学习者,以旷课论处。 MPAcc 学员旷课视情节轻重按照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等予以处理。凡缺课时间超过课程规定学时的 1/3,或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环节者不得参加考核。 MPAcc学员考试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出现舞弊行为者,按照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成绩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MPAcc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比例不超过 70%,考核成绩不低于 30%。

11、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 60 分及以上为及格,最终成绩可根据课程的具体情况,对试卷成绩、平时作业、大作业、实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课程成绩由课程负责教师或主讲教师评定,总体课程成绩应分布合理。 第二十条 MPAcc 课程主讲教师应于开学 2 周内将评定的成绩通过网络提交并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连同试卷送交 MPAcc 研究生办公室(专业课)或研究生院(公共课),所有课程成绩单原件由 MPAcc 研究生办公室送研究生院存档。 4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一经提交就不能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动成绩,应由主讲教师提交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成绩更正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MPAcc 教育中心评议组审核同意后

12、并公示 3 天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的考题、答卷由 MPAcc 研究生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时间截止至研究生毕业后 2 年,以备检查评估与调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英语成绩优秀的新入学研究生,根据当年规定的免修条件,可在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免修申请,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不参加英语课堂学习和考核,其成绩栏标记为 “免修 ”。 第二十四条 学习成绩等于或低于 59 分为不及格,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课程考试及格也可向 MPAcc 研究生办公室申请重修,考试成绩按重考后实际分数登记,但不得替代原有成绩作为奖学金评选等评优活动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MPAcc 因故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

13、,应填写 “研究生缓修缓考申请表 ”,经 MPAcc 研究生办公室、任课教师同意,公共课至研究生院办理、专业课至 MPAcc 研究生办公室办理。 MPAcc 缓修须参加下一次课程学习和考试,缓考需任课教师认可平时成绩后直接参加下一次考试。 第六章 教学评估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院 MPAcc 教学指导委员会已设置课程的开设情况和教学效果进行定期审查,保证课程符合培养需要、保持高质量。对于不适应培养需要的课程及时进行调整,对于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课程提出改进要求,对于无改进可能或改进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及时调整任课教师或停止开设。 第二十七条 学院 MPAcc 教学指导委员会需要检查评估 MPAcc

14、 课程教 学管理执行情况。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优秀教学典型,鼓励开展教学经验交流活动,学院将进行经验推广。对不按计划要求授课、授课质量差、随意修改课程成绩等行为,学院视其违规程度进行通报,直至取消其授课资格;对违背师德师风的行为、泄露考试内容、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会同学校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督导及负责人应采用随堂听课、网上教学评价、座谈会、问卷调查等不同形式,及时了解研究生对课程教学的反馈意见,以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开始施行,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5 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MPAcc 校内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为规范

15、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 MPAcc)的培养和指导工作,确保我院 MPAcc 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的水平,切实提高 MPAcc 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教师资格 第一条 会计专业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和具有博士学位会计专业的讲师均可申请担任 MPAcc 指导教师,应符合年龄、职称、学历、师德师风等须符合学校的专业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第二条 学院其他专业具备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在充分考虑自己学术专长和实践经验等基础上,也可以申请 MPAcc 指导教师。如果学术特长 与实践经验能够胜任会计专业硕士的指导工作可单独申请。如果学术特长与实践经验跟MPAcc 有一定的相关度、但又难以独立申

16、请指导时,可邀请一位本学院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财务与会计专业的教师共同组成导师组进行申请。 第三条 申请担任 MPAcc 导师的人员,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1)在会计专业学位行业领域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行业领域保持着较紧密的联系,主持或参与过行业领域相关的课题研发。 ( 2)熟悉会计专业学位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了解会计本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解决会计专业学位 领域实际问题和实践技术的能力,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和学位论文工作。 ( 3)近五年内一般应主持或承担过横向科研项目,有一定额度可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 ( 4)

17、近五年内取得过一定的科研成果,或为实际工作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完成工程设计、技术开发等相关领域的应用性项目,能体现具有较强的职业素质、业务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 5)熟知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 MPAcc 培养和论文指导的文件,并与学院签订责任书。 第四条 申请担任 MPAcc 指导教师的人员需填写管理学院 MPAcc 导师(组)申请表,确定招收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研究领域,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MPAcc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评聘条件以及专业学位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会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名单,并报研

18、究生院审批备案。 6 第 二 章 指导教师考核制度 第六条 指导教师经遴选后,聘任上岗,聘期一般为三年。每学年在学校年度考核时向所在院系汇报本年度培养研究生的情况,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表,由各 MPAcc 教育中心审核后报研究生处汇总,作为指导教师聘期 届满履职考核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指导教师三年聘期届满时,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履职考核表,由各 MPAcc 教育中心初审后报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处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为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八条 指导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核不合格,由学校分

19、别做出通报批评、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 1)政治立场、道德品行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或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 ( 2)未达到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MPAcc 师资管理办法办法中相关规定要求者。 ( 3)学术上有弄虚作假、抄袭或票 l 窃等违犯学术道德及学术行为规范要求者。 ( 4)在 MPAcc 教学中发生教学事故,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 MPAcc课程考试等命题、评卷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泄露命题内容或询私舞弊者。 ( 5)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 MPAcc 学员德育或培养质量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所指导的 MPAcc 学员

20、在学期间学术上有弄虚作假、抄袭和票(窃)等违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行为;或连续两届因 MPAcc 学员学位论文选题不当或中途改换题目,致使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 或国家、省(部)和学校对近三年其指导过的 MPAcc 学位论文抽查结果有不合格者;在连续两年内学位论文盲审中其指导 MPAcc 学员累计有 2 名(次)及以上学位论文评价为不合格者。 ( 6)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一年及以上者。 ( 7)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取消学位学历者。 第九条 对暂停招生的指导教师,从停招后的下年起,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 MPAcc 教育中心审核同意,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方可恢复其招生资格。被取消专业硕士研究生导

21、师资格者,两年后若具备条件可重新申请遴选。 第十条 指导教师因个人原因调离我校的,应从办理调离手续即日起停 止其招生资格。调离后不再兼任导师的,其原指导的 MPAcc 学员由所在 MPAcc 教育中心委派其他导师指导。 7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最后一届招生年龄为 57 周岁。已满 60周岁尚有未毕业MPAcc 学员可按相关规定继续指导至 MPAcc 学员毕业,也可由所在院系委派其他指导教师指导。 第三章 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在 MPAcc 培养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学位与 MPAcc 教育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学院关于 MPAcc 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安排。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入学考

22、试的命题、评卷和复试等工作。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制定 MPAcc 培养方案和本人所指导 MPAcc 学员的具体培养计划。 第十五条 开设、讲授 MPAcc 专业课,按时完成对 MPAcc 学员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考核等教学工作,并及时上交课程成绩及试卷。 第十六条 引导 MPAcc 学员了解和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前沿动态和最新研究成果,注意培养研究生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第十七条 审定 MPAcc 学员外出学习计划,安排 MPAcc 学员参加并完成项目研究、社会调查和实习等任务,认真检查其完成情况并进行考核;协助院系完成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协助做好研究生的综合测评和毕业鉴定工作

23、。 第十八条 指导 MPAcc 学员拟定毕业论文工作计划和开题报告,经 MPAcc教育中心审查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后,指导研究生撰写毕业论文。 第十九条 参与 MPAcc 毕业论文的评阅、推荐和答辩工作。 第二十条 对评选奖学金、优秀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等人选进行推荐,同时对经综合测评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MPAcc 学员提出学籍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是 MPAcc 学员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在指导MPAcc 学员完成学业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教育和道德修养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尽力帮 助其解决生活和学习中遇到

24、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二条 协助做好研究生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对 MPAcc 教育中心的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院(系)要重视和关心 MPAcc 指导教师工作,每学年至少应召开 2 次本单位 MPAcc 指导教师会议,布置、交流和检查指导教师的工作。学校将不定期地召开 MPAcc 指导教师座谈会,听取意见,总结和交流经验。 第二十四条 MPAcc 指导教师应定期(课程结束后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和学位论文基本完成后)向 MPAcc 教育中心汇报指导 MPAcc 学位论文情况,并8 在 MPAcc 学员答辩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 MPAcc 教育中心提交培养研究生的

25、工作小结。工作小结是考核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MPAcc 指导教师培养 MPAcc 的各项工作(任课、指导论文等)均作为考核内容并按有关规定计算教师教学工作量。指导教师应妥善安排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 MPAcc 学员指导任务,离校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含寒暑假)者应先落实离校期间对 MPAcc 学员指导工作的安排,经 MPAcc 教育中心分管院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认真履行 MPAcc 指导教师职责,培养 MPAcc 工作成果显著的指导教师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 第 四章 指导教师 评教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院每学期会对任课教师进行教学评价,主要通过学生评价和专家评价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综合评价排名前列的任课教师,进行现金奖励,对于综合评价不合格暂停教学任务。 第二十九条 具体的执行标准由学院依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院聘请校外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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