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 “ 赠与 ”规定之反思 摘要: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赠与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夫妻间财产赠与同社会一般人之间财产赠与采取相同规定,在离婚率较高的情况下,能够切实保证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这样的规定忽略了夫妻双方身份性和家庭伦理的特殊性,从而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基于上述背景,本文简要概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 “ 赠与 ” 内容,并对具体规定进行了深刻反思,以期能更好地维护家庭弱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财产;赠与规定 一、引言 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占有重要地位,并且随 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形势变化,我国婚姻法相关制度发挥了明显变化,
2、其中关于夫妻财产赠与规定做出了明显调整,并给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其具体内容引起了激烈竞争。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 “ 赠与 ” 内容概述 我国婚姻法中有关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在婚变后归属问题的规定,其中 “ 解释二 ” 中具体规定为 “ 在当事人发生婚变之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赠与自己子女,排除父母说明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在当事人发生婚变后,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为赠与夫妻双方,排除父母指明赠与子女的情况。 ” 但是随着 “ 解释三 ” 的颁布,该条规定做出了明确调整,调整后内容为 “ 在当事人发生婚变后,一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属于其子女所有,是个人财产。 ” 在 “ 解释二 ” 中,将
3、赠与具体划分为婚前赠与和婚后赠与两种形式,并且无论婚前还是婚后购置的房产,均有属于自己子女的可能性,同时也有成为共同财产的可能性。而 “ 解释三 ” 中则统一了婚前赠与和婚后赠与两种形式,也就是说无论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的房产,只要是当事人一方父母出资,便属于出资人子女所有,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 “ 赠与 ” 规定反思 (一) “ 解释三 ” 第六条反思 对于 “ 解释三 ” 第六条中关于夫妻财产赠与的内容而言,人民法院进行了如下说明:夫妻财产赠与行为发生的条件为 “ 当事人一方实际财产进行另一方约定 ” ,而若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但是未进行房屋变更操作,此时房
4、屋的实际所有权未发生法律意义上的转移,实施赠与的一方可随时撤销赠与约定。这项规定强化了夫妻财产赠与的法律效力,但是却忽略了夫妻财产的身份因素,对于夫妻之间财产方面相关协议不能单纯参考合同法,因为在法律意义上婚姻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内容,而是包括身份内容,相应地婚姻行为本身不仅产生了财产 效力,同时也生成了身份效力,基于此夫妻之间进行财产赠与时不能单纯依靠合同法实施,而是要明确其 ?c 一般赠与行为的差距。 (二) “ 解释三 ” 第七条反思 对于 “ 解释三 ” 第六条中关于夫妻财产赠与的内容而言,人民法院进行了如下说明:较为客观地表明了当事人父母不动产购买出资的真实意图,为后续司法认定工作提供了
5、有效依据,同时条例中明确了不动产的实际产权,有利于均衡婚姻关系中双方的权益,有效保护了当事人一方父母的合法权益,赋予了该项条例公平性。但是该项条例与 “ 婚后所得实施共同制 ” 的原则相违背,根据 上述解释思路考虑,父母也可以赠与自身公司股权,从而将股权变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由此可见该项条例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因此当事人父母在购置房产时应说明赠与情况,若未说明情况,则发生婚变后,房产应当作夫妻共有财产处理,以此保证婚姻行为符合“ 共同体 ” 原则,并且只有以财产共有为基础建立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根本性保障。 (三)完善夫妻财产 “ 赠与 ” 规定的建议 现阶段,我国房价较高,离婚率不断攀升,且人
6、们私有财产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规定做出了相应调整,注重赠与合同制度和产权登记制度的有机 结合,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关系,表明了父母出资购房的真实意图,进而为司法认定提供给了合理依据,旨在更加公平地维护夫妻双方利益。但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忽略了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导致财产赠与规定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性,因此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变这一局面。具体措施如下:第一,重新整合具体规定,排除捐赠行为,在整合过程中应重新审视民法思维下赠与行为的无偿性,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不能单纯地被认为是无偿的,而应该适当关注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的深层原因;第二,增强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双方
7、可以将其婚前或 婚后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和部分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说明了可能涵盖的全部夫妻财产关系,但是关于不动产的约定是否需要以物权法相关规定为条件并无明确说明,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将二者进行适度调整,弥补现有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三,加强婚姻家庭方面科学立法,随着离婚率攀升和夫妻财产纠纷事件增多,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有效处理纷争并且保护父母权益,在夫妻财产划分方面,将父母财产纳入其中,在保证父母权益的同时,也使得父母陷入了尴尬境地,为了缓解这一问题,应该从立法角度出发,加强婚姻家庭方面科学立法, 创新家庭法内容,具体应该包括家庭身份法和家庭财产法,前者涵盖抚养关系、夫妻
8、关系、家庭关系和赡养关系等内容,后者包括夫妻财产制和父母财产制。同时还应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完善关于未成年人、妇女和老人等群体利益保护法律法规。此外,出台并完善家事诉讼法律法规,并结合各个地方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私有财产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对婚姻关系产生了一定影响,相应地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相关规定也做出了具体调整,其中夫妻财产赠与制定内容尤为重要 ,并且社会对其司法解释存在较大争议,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对具体规定进行反思,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汪家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 “ 赠与 ” 规定之反思 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4, 29( 1): 59-65. 朱慧琴 .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 “ 赠与 ” 规定之反思 J.法制博览,2016,( 11): 90-90. 刘惠芹 .夫妻间赠与的赠与人撤销权研究 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 J.西部法学评论, 2017,( 2): 9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