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殿前社商业综合体项目 招租方案 一、租赁标的物的基本情况 1、本次公开招租的租赁标的物为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殿前社商业综合体项目,租赁标的物用途可作为商业经营及办公类使用,不得作为噪音扰民、污染周边环境及违法经营类项目使用。 2、租赁标的物的具体情况: ( 1)租赁标的物的地理位置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殿前社 5243号,西面为嘉禾路主路,北面为成功大道,东南方向为高殿水厂(详见附图); ( 2)租赁标的物包括 2 栋建筑物及 1 个水泥硬化空地。其中砖混式结构办公楼分为三层,每层建筑面积约为 240 m2,合计建筑面积约为 720m2;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约为 16520
2、m2;停车场空地占地面积约为 3360m2。具体以实物现状为准(详见附图,消防通道为公共部分,不属于出租范围,承租人不得占用;停车场空地仅限停放车辆使用,承租人不得擅自搭盖建筑物); ( 3)本租赁标的物按现状投标。 本租赁标的物为砖混式办公楼、钢结构厂房及水泥硬化空地,招租单位按租赁标的物现状移交于承租人。若承租人随意更改租赁标的物用途,装修 方案未经招租单位书面同意擅自施工,装修期间及承租期间破坏租赁标的物外观、主体墙结构或外部围墙,出现上述任何一项招租单位有权没收租赁押金、终止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承租人必须对造成招租单位的损失照价赔偿。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
3、法人,不接受自然人报名; 2、企业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3、企业拥有良好的信誉(需提交银行出具基本账户资信证明审查); 4、 2017 年在厦门纳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 5、国内有经营过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案例(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 1 万平方米,需提 交案例审查); 6、申请人必须为独立企业,不接受联合 招租 ,不接受分包转租。 三、 报名时应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资信证明审查; 3、 2017 年度纳税证明; 4、经营面积不少于 1 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案例审查。 四、租期、报价、保证金 1、租赁期限 3 年;
4、2、本租赁标的物租赁权起价:综合底价为 19 元 /m2/月 (总面积为 20600 m2,月租金为 391400.00 元,每次增加幅度不少于 10300 元 /月 ),递增方式为第一年至第二年不递增,第三年起每年以前一年为基础递增 5%; 3、竞价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 3, 000, 000.00);意向人被确定为承租人,并与招租单位签订商业综合体项目租赁合同后,其竞价保证金在扣除应缴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佣金及鉴证费后自动转为与招租单位签订的商业综合体项目租赁合同的房屋押金,如竞价保证金交纳不足以折抵押金,承租人需继续交纳自金额交足为止。 五、特别提示 (一)租赁标的物的租
5、赁期限为 3 年(具 体起止时间应以双方签订的商业综合体项目租赁合同规定为准)。 (二)本租赁标的物为砖混式办公楼、钢结构厂房及停车场空地,用途可作为办公及商业经营使用,不得作为噪音扰民、污染周边环境及违法经营类项目使用。招租单位按租赁标的物现状移交于承租人。若承租人随意更改租赁标的物用途,装修方案未经招租单位书面同意擅自施工,装修期间破坏租赁标的物外观、主体墙结构及外部围墙,出现上述任何一项招租单位有权没收租赁押金、终止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承租人必须对造成招租单位的损失照价赔偿。 (三)承租人签订商业综合体项目租赁合 同后,移交租赁标的物时间以招租单位通知为准,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双方
6、办理移交手续,并向承租人收取租赁押金,如承租人需要拖延接收租赁标的物时间应经过招租单位书面同意,如承租人在签订合同后在上述时间内无法与招租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招租单位有权没收租赁标的物押金,该租赁押金为人民币三个月租金。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需进行室内装修改造应事先提供施工图纸并加盖设计单位的公章,经招租单位书面同意,并取得消防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手续,将完整的改造资料提交招租单位备案。承租人需自行承担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以及施工安全责任 。 (五)在租赁期限内,若因政府行为、市政建设、业主生产建设或成片规划需要,而要提前终止本合同时,招租单位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于书面通
7、知送达后 60 天内将租赁标的物移交于招租单位,双方合同关系终止,承租人不得向招租单位要求赔偿,租赁期限内所有费用应按实结算。承租人在上述期限内未拆除的设施及其他材料或物品视为承租人放弃,并将处置权交由招租单位全权处理,所需处置费用从承租人租赁押金中支付,承租人不得就此要求任何赔偿,如押金不足以弥补损失部分,招租单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赔。 (六)招租单位按现状 移交租赁标的物。如承租人因经营需要使用水、电及其增容部分,应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及承担其费用。 (七)承租人应自行负责办理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全部相关手续,并应在全部相关手续审批完成后 3 日内报完整的审批资料给招租单位备案。 (八)承租人在与招租单位签订商业综合体项目租赁合同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该租赁合同的租赁押金。如竞价保证金交纳不足,承租人需继续交纳金额至交足为止。在租赁期结束后,若租赁标的物无损坏,招租单位将租赁押金无息返还给承租人,若租赁标的物出现损坏,则招租单位有权从该押金中扣除维修等所需费用,不足部 分承租人需补足。 (九)意向人若竞得本租赁的标的物,承租人应遵守和配合租赁的标的物外的公共区域内的管理要求,接受由招租单位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