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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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基一 2013 7 号 )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以下简称“学校” )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 )。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三条 入学注册 (一 )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校通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

2、统 (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将学生学籍信息上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其审核通过后,管理系统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自动为学生生成学籍号。学籍号实行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生注册后,学校及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 10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信息。 本办法所称注册是指学生在学校注册表登录姓名,取得或核实学籍号。 (二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入学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 2 周。 (三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

3、,学校应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四 )普通高中学生未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 )学校新生入学编班或其他情况需要重新编班的,应根据招生录取名册或学生注册花名册进行随机编班。 (六 )凡年满六周岁 (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 当年 8 月 31日为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学位情况适当延迟至当年12 月 31 日前 )儿童依法注册入学。 第四条 学籍档案建立 (一 )学生应分别在小学、初中、高中入学时填写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学校应在

4、学生入学之日起 1 个 3 月内完成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二 )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录入流程: 1.学校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 (附件 1)。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签字确认后交回学校。 3.学校负责将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录入管理系统。 4.学校将湖南省 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打印下发给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再次签字确认,经班主任、教务处、学校校长分别核准后存档。 (三 )各中小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 1 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逐步完善。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生基本信息表及信息变动情况的证明材料 ; 2.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

5、及有关证明材料; 3.综合素质发展信息 (学业考试及考查成绩、素质评价信息、奖惩信息,详见附件 2、 3);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表等; 5.享受资助信息; 6.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四 )学 生个人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管理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 (五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 4 籍。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管理系统进行查重。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及时提供学生真实信息,配合学校建立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由学生就读学校建立并实行“籍随人走”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6、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接收工读学校学生就读除外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服务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第六条 进城务 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按照流入地学籍管理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向流入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到所安排的学校就读,学校应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本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教育

7、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八条 升学 5 (一 )本条所 指“升学”是指小学升入初中、初中升入普通高中。 (二 )符合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的学生,其学籍 转接按以下 程序办理: 1.毕业学校按规定通过管理系统对学生进行毕业操作;初中毕业的还应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2.招生学校 将正式招收学生名单通过管理系统报其 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接转 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 3.招生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 (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第四条第三款 1 4 项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三 )办理升学学生 学籍转接 ,相关学

8、校及其学 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在每年 9 月 1 日前完成核办。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办结的,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向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上一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若既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又未说明理由的,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进行通报督办。 第九条 转学 (一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 (即招生区域 )的; 6 2.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义 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

9、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 (即招生区域 )的; 3.到工读学校就读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二) 转学规定。 1.转入学校如果学位已满,义务教育阶段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安排,并责成接收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普通高中按省级示范性高中转省级示范性高中或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非省级示范性高中互转、非省级示范性高中不能转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原则合理安排 。普通高中与其它类型学校转学按照升学当年招生录取线相当的原则进行。 2.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 学就读,不得强制学生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原则上学生在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个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

10、学。 (三) 转学申请及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或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附件 4),并提供转学相关证明材料。 (1)收到申请的转入学校依据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审核,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通过管理系统 上传学校盖章后的 7 转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其 学籍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2)收到申请 的 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核办,同意接收的要确定转入学校并将有关材料转至转入学校;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2.转入学校 学籍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完成后

11、,将学生名单 发送至转出学校核办。 3.转出学校 同意后,报其 学籍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并通过管理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 (管理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 所有转学流程均通过管理系统完成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自 接到学生转学申请之日起应分别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四 )学生转学后 ,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 (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 案; 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 。 转出学校按照与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转出,保

12、留纸质档案复印件,并通知转入学校。 (五 )其他特殊情况转学,不受前款转学条件和学籍转接限制。 1.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 8 班就读学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2.由普通学校到工读学校或者由工读学校到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 ,其学籍是否转入转出,由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3.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有学籍档案,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其就读年级。 第十条 休学、复学 (一 )休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13、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事一学期内连续请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3)应征入伍的。 2.申请休学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 护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 (附件 5),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诊断证明 (含检验检查报告单 );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需提供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应征入伍的凭县级人民武装部 9 入伍通知书办理。 (2)学校核准签章, 上传签章后的休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 ,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

14、门 通过管理系统登记 。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应分别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3.对疑似 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的学生, 学校应建议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到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诊断。诊断结果建议休学治疗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为其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应劝其休学。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对其进行诊断或应休学治疗而不休学治疗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单位或部门,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法处理。 4.因病因事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需办理休学延期手续,办理程序与办理休学相同。 5.学生休学每次原则上应休满一学年,特殊情况需提前复学的,休学不得少于一个学

15、期。休学原则上每学段不超过两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特殊 原因可适当增加休学次数,直至年满 16 周岁止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除外 )。应征入伍的休学年限以服役期为准。 6.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二 )复学 10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复学: (1)因病休学病愈的; (2)因事休学期满的; (3)因服役休学期满的。 2.申请复学办理流程: (1)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为其提出复学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复学申请表 (附件 6)。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病愈诊断证明 (含检验检查报告 单 );因事休学申请复学需提供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服役休学,期满后提供退伍证明,可在退伍后秋季或春季学期申请复学。 (2)学校核准签章, 上传签章后的复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 ,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即可复学。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应分别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 办。 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期满,未再次办理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由学校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 学。 4.学生复学时原则上安排到其下一级 (“级”是指学段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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