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普通高级中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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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普通高级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的管理工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我市普通高中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第三条 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由所在学校按规定负责管理。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在档案里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招工等提供参考。二、入学、注册 第四条 初中毕业生入学必须参加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高中招生实行“双向选择”,符合录取条件者,经市、县(区)教育局中小学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中招办”)批准,由录取学校向学生发放盖有“中招办”公章的录取通知书。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须持盖有“中招办”公章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由学校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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