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1995年10月6日建设部令第48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一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 、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和设计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 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