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法人验收的质量监督与核定(核备)工作11.1 一般规定11.1.1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11.1.2 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内容主要包括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临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11.1.3 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内容包括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工程项目质量等级。11.1.4 项目法人应以文件形式将核定(核备)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所报资料应有资料清单(附录7、附录8、附录9),并承诺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核查,并签署核定(核备)意见(附录7、附录8、附录10)。11.1.5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11.2 法人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11.2.1 法人验收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分部工程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