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驿站配套用房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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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城市驿站 配套用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座落、面积、租金及租赁用途 1.1 甲方 租赁给乙方房屋 座落于南宁市 区 路 的 城市驿站 配套用房 号房 , 建筑面积为 (以下简称 租赁 房屋 ), 由甲方开发建设完成,对该 租赁房屋拥有合法的使用或出租权,该房屋的位置图和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1.2 该处房屋仅作为办公、经营、仓库使用,不允许经营化学

2、品、餐饮、易燃易爆物品。 1.3 未经 甲方 书面 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转租。 1.4 乙方已对租赁房屋的状况有充分了解,自愿按租赁房屋的现状和本合同的约定承租该租赁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乙方的租赁期限为 36 个月 ,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 条件下, 乙方无优先承租权 。 第三条 租金 、履约保证金 及支付 3.1 根据 租赁价格评估 结果函 , 该房屋 租赁收费标准为 元 / /月,月租金为 (¥ 元 ) 。 租赁期间,第一年月租金不变,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在上一年租金总额的基础上以 5%递增,以此类推。 本合同

3、按 季 收缴一次租金,2 每 季 缴纳租赁费用为 : 元 (¥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 首次 合同租金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甲方以下账户,以后乙方应 在 每个季度第 3 个月截止 10 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下季 度租金 给甲方 ,逾期交纳相应租金,每逾期一天,按实欠租金总额的 1%收取滞纳金。逾期后超过 1 个月不交相应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甲方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开户名: 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五象支行 帐 号: 4500 1605 0010 5966 6666 3.2 甲方收款后应开具等额税务发票给乙方。

4、 乙方开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 : 账号: 3.3 履约保证金 及 水电押金 本合同签订 10 个工作 日 内 ,乙方须按照相当于该 租赁 房屋 元 /计算的3个月的租金 (¥ 元) 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按标的物建筑面积 100 ,按 25 元 /收取, (¥ 元) 向甲方缴纳水电押金 。 以确保乙方遵守合同规定。在整个租赁期内 履约 保证金 及水电押金 由甲方保管,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保证金的利息。 第四条 其他费用及支付 4.1 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水电费用。 4.2 乙方在租赁使用中作为使用者应缴纳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及其他规费由乙方自行 向有关部门、单

5、位缴纳。 4.3 乙方装饰装修时,应向甲 方一次性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按标的建筑面积 100 ,按 100 元收取 , (¥ 元) 。 乙 方无违 约行为的,经甲3 方工程部门确认无影响建筑结构、无违约行为的,按收据原件将装饰装修保证金全额(不计息)退还。 4.4 除上述条款外,因履行本租赁合同产生的其他税费或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应保证其有权出租 该 租赁房屋,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导致乙方不能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形。 5.2 甲方应确保租赁房屋的质量,对租赁房屋定 期检查。 如设施设备在租赁使用期间出现故障的,由 乙方自行维修, 并 承担所产生的维修费。 5.

6、3 在乙方承租期间,甲方有权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出卖、赠与、抵押,但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乙方在租赁期内仍拥有租赁房屋的租赁使用权,租赁房屋所有权转移时,本合同项下属于甲方的权利义务也同时转移至新的产权人;当租赁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乙方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5.4 甲方有权每月对乙方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及时整改违反本合同的租赁行为,确保乙方的使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5.5 因非乙方、非第三方的原因而是租赁房屋 自身出现结构安全问题而需大修时,甲方负责维修及承担维修费用,因维修造成乙方暂停使用租赁房屋的,租期将相应顺延或免收暂停使用租赁房屋期间的租金。 5.6 甲方因维修养护与

7、 租赁房屋相关 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需要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且事先已告知乙方或其工作人员的,甲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6.1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法使用租赁房屋,其合法使用行为不受甲方的干预。 6.2 在不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及使用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对租赁房屋进行内部装修,但装修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外观,装修方案须经 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装修的报建、竣工验收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的装修施工须按甲方批准的装修方案进行,并确保装修施工的安全及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影响周边房屋使用人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及房内设备、设4 施,否则

8、甲方有权制止或要求停工;乙方装修完成后需经甲方检查,并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 1 套完整的装修资料及乙方新增的设备、设施的使用说明书、安装线路图,以便甲方在租赁终止后接管租赁房屋。 6.3 乙方在租赁房屋装修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建筑工程的有关要求科学施工,安全作业,并要求施工 人员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与费用。乙方应接受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进行整改。 6.4 如需在租赁房屋内外设置单位牌匾、广告招牌、空调,乙方应自行办理报批手续及承担安装费用,安装方案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能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

9、整改;乙方应对其设置的单位名牌匾、广告招牌、空调承担安全管理的责任,如因此而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及承担后果。 6.5 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的物品,不 得超出租赁房屋的范围堆放物品。 6.6 乙方应爱护使用租赁房屋,自行承担租赁房屋及房内设备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及费用(属于本合同 5.6 条约定应由甲方负责大修的情况除外);如是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租赁房屋出现结构安全问题而需要大修时,由乙方自行承担大修的责任及费用。 6.7 乙方须认真做好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治安防范工作,妥善保管在租赁房屋内存放的财物,如发生火灾事故或有财物被盗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还须赔偿甲

10、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6.8 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及 公共区域 、 过 道生火,否则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与后果由乙方承担。 6.9 乙方应自觉做好租赁房屋及门前的清洁卫生,严格遵守南宁市 相 关规定,负责租赁区域内及“门前三包”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6.10 乙方应自行承担使用租赁房屋及自身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如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5 6.11 乙方负责城市驿 站公共卫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做好场地 保洁、 设备维护管理,并接受甲方定 期检查 ,对甲方提出的整

11、改要求须 按时 按质按量完成。 第七条 租赁终止 7.1 在乙方租赁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解除,乙方不得拒绝,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及无须向 对方作出任 何的补偿、赔偿,各自承担各方的损失,但甲方应将乙方多付的租金(即扣除乙方实际租赁时间应交纳租金后的余额)退回乙方: 7.1.1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7.1.2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7.1.3 租赁房屋被征用、拆迁的; 7.1.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南宁市人民政府禁止出租该租赁房屋或决定对租赁房屋进行拆除重建或开发 的 。 7.2 租赁房屋因被征用、拆迁所获得的安置费、补偿费等归甲方

12、所有,搬迁及停业损失的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7.3 租赁终止时,乙方应对租赁房屋的装修及其新增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保持原样,不得故意、随意损坏,否则须予以修复或赔偿;乙方必须在租赁终止之日起 10 天内向甲方及相关单位结清各种欠款并将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整洁地交还给甲方(如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同时搬出属于其自有的物品及自行增添之可移动的设备、设施,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逾期不搬致使租赁房屋内仍有乙方遗留的物品、设备、设施,则视为乙方主动 放弃该遗留物品、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任由甲方自行处理;如乙方逾期不搬,甲方有权对租赁房屋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如乙方在租赁终止时未能按时向甲方结清其

13、欠款,甲方有权留置或公开处置乙方的物品、设备、设施来清偿乙方的欠款,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4 乙方在租赁终止之日起 10 天内未将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清洁地退还给甲方或未与甲方办理交房手续则视为乙方违约继续使用租赁房屋,违约使用期间乙方需按原合同租金标准的三倍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 7.5 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乙方结清相关款项,并将房屋完好退还给甲方的,甲6 方将 履约 保证金 及水电押金无息 退还乙方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乙方多付的租金(即扣除乙方实际租赁时间应交纳租金后的余额)退回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租赁房屋 2 个月租金金额的

14、解约违约金;如乙方有装修损失的,则由甲、乙双方共同在南宁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里选定一家评估机构进行当期现值评估,甲方按评估的当期现值赔偿乙方的损失,在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款后,该等装修归甲方所有。 8.2 乙方未能按时交纳租金超过 10 日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或从履约 保证金中扣除 。甲方未按期交付租赁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租金的千分之一( 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已收取的租金,同时还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租赁房屋 2 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8.3.1 租赁房屋存在侵

15、犯第三方权益导致乙方不能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形; 8.3.2 迟延交付房屋超过 30 日的; 8.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终止乙方的承租: 8.4.1 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分租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转租或分租的; 8.4.2 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的结构或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8.4.3逾期支付租金超过 30日 或在租赁期间拖欠水电费 等 累计超过 1个月或累计有 2 次拖欠行为的; 8.4.4 对在租赁使用中自己原因损坏的房屋、设备、设施未及时修复或赔偿的(属于本合同 5.6 条约定应由甲方负责大修的情况除外); 8.4.5在租赁期间内出现 2次以上违反合同的现象而整改

16、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 8.5 乙方无故解除合同或乙方因其违约而被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无须退还乙方已交纳的租金,并由乙方按当期 2 个月的租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6 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 额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一方不得主7 张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而要求调整。 第九条 其他 9.1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所留地址为各方的收件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5 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应承担通知无法送达的责任。一方向对方送达的通知,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以特快专递或在南国早报上刊登通知的方式送达,邮寄凭证或刊登通知的南国早 报作为受送达方收悉的证据,该通知自寄出或在报纸上刊登之日后第三天视为送达;如乙方拒绝签收甲方的通知,甲方将通知张贴在租赁房屋门口的第三天即视为送达该通知。 9.3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9.4 本合同壹式伍份 ,甲 方执三份, 乙方执两份,自双方盖章及签约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 乙方: 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公章) 签约代表 : 签约 代表 :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签于南宁市良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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