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 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以下简称“我会”)项目的运营与管理,增强全员的责任意识提升工作效能,调动集体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我会的整体运营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结合我会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管理是指根据我会发展需要,在项目活动中运用系统的知识和技能,使项目能够在有限资源和限定条件下,实现或超过设定的需求和期望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立项、论证、实施和回收等相关方面。 第二条 项目管理旨在通过规范我会项目的运行机 制,建立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项目的动态监管,将项目运营与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项目
2、管理效益最优化。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项目责任人 (核心团队 )制度,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提案 评估 立项 实施 监控是项目管理实现的主要路径。 第四条 我会专设战略规划管理部属 项目管理处 , 统筹规范整理与评审我会获得的项目,评估项目性质与价值、设计项目执行路径,配置项目执行资源,奠定我会各项目顺利实施基础。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审批采取项目管理处初审,经战略规划管理部报分管会领导审核,由分管 会领导向会长办公会提案,经会长办公会表决批准后执行,所有审批通过的项目均由办公厅计划财务处和政策法规部备案。 第一部分 项目的提出 第一条 各处室负责人及以上职务的成员均有资格接纳资讯并提出
3、项目立项申请。 第二条 项目申请方根据项目类型撰写项目立项申请书,申请书 涵盖内容另附纲要性模板。 第二部分 项目的审核与立项 项目管理程序,采取自下而上申报,从上而下审定,坚持立项标准,择优选定项目。 第一条 项目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战略及相关产业政策并符合我会发展方向; 2.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较高的经济收益; 3.资金、技术、人才、资源及知识产权等核心竞争力有保障; 4.法律手续清晰; 5.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6.与我会发展和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二条 按本规定须上报审批的项目,由项目申请方备齐以下资料报送项目管理处。 1.项目立项申请书; 2.有关合同 /协议(草案); 3.有关合
4、作单位的资产 ,经营 ,资信情况; 4.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5.备选项目执行人 (核心团队 )的任职资格及能力证明。 6、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三条 项目管理处在收齐项目申请方的全部资料后,组织评审组对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 以否决的项目,在征求主管会领导同意后,由战略规划管理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项目申请方。项目申请方坚持认为有价值的,可申请复审一次。 第四条 经初审认为可行的项目,由主管领导附意见并提案会长办公会审议,会长办公会结合 上述各方建议 进行讨论后签署审批意见,做出最终立项与否的决议。 第五条 战略规划管理部根据会长办公会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文件。一般情况下,在收
5、齐项目申请方的上报申请资料后,应保证七个工作日内提案到会长办公会。 第三部分 项目招标 第一条 项目立项后,应及时展开项目实施的招标工作。项目招标在我会内 设部门和外部机构中同时展开。 第二条 投标部门 /机构应及时提交竞标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由项目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会长办公会审核。 第三条 投标审核通过后,即成立项目执行机构。项目执行机构原则上项目申请人可作为 项目主要负责人之一 ,组成项目核心团队,向我会负责。 第四部分 项目实施 第一条 对内 实行目标责任制。由会属机构与项目执行机构(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按目标责任书的内容进行考核与奖惩。 第二条 项目执行机
6、构应根据项目的总目标和总任务,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通过认真分析和研究,制定出周密、详细、可行的项目目标分解实施计划并加以贯彻执行,以确保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三条 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即成为编制概算、人员配备、签订合同的依据文件。项目执行机构不能自行调整活动规模、改变资金投向和用途。如确需变更项目计划的,需按立项流程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条 项目实行月 /季 /年报制度。项目立项并开始运营后,项目执行机构要及时将计划实施方案和进展程度分别报送办公厅(计划财务处)、战略规划管理部(项目管理处)和政策法 规部。项目运营结束后,项目执行机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五部分 项目考
7、核机制 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类型,实行不同类型的项目奖惩考核机制: 1.以经济价值为主要成果的项目:项目净利润的 40-50%作为项目执行机构的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对项目的贡献记录与评价设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需报备办公厅(计划财务处)和 战略规划管理部(项目管理处) 。对于跨年度的项目,未能产生净收益的年份,经会长办公会讨论,根据项目进展预支一定的费用作为奖励。 2.其他项目:根据项目的工作量,由会长办公会讨论给予项 目组成员一定的项目成果奖励。 第六部分 项目监管 第一条 项目实行实施和监管分立结合的原则,对项目实行专人专项监管,做到责任权利相对称,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条
8、项目正式实施后,由我会监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派员担任项目监管人。项目监管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全过程实行不间断跟踪监管;督促项目执行机构依法 ,科学的进行项目运作管理 ,资金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配备;及时发现和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条 实行项目审计制度。由办公厅(计划财务处)、政策法规部对项目负责部门在投资项目实 施过程中的活动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资金审计、合同审计等。 第四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项目监管人、主管会领导和会长办公会作专题汇报,并接受定期(季度 )审计及不定期 (项目关键节点 )审计。 (备注:未包含于本“项目管理办法”的项目,由相关机构协商处理。) 附:项目管理流程图 附:项目管理流程图 项目提出 项目实施 项目审核与立项 项目监管 项目管理处初审 主管会领导审核 会长办公会决议 项目否决 项 目否决 项目招标 项目否决 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成立 项目 执行 机构 制定项目实施计划 签订目标责任书 提交项目月 /季 /年报告书 提交项目投标申请表 项目考核 内部评审组意见 外部评审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