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EMBA 企业家联合会 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EMBA 企业家联合 会(以下简称 联合 会 )是由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以下简称中科大) EMBA 学员 自愿 组成的 非营 利性社会团体 。 联合 会在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范围内 开展 活动,并自觉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风尚 。 联合会 的英文全称为 : EMBA Enterpriser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 缩写: EEAU
2、STC。 第二条 联合会 的住所地 联合会 住所 注册 地为:安徽省合肥市 明光路 6 号海汇大厦五层 。 联合会办公地点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东区管理科研楼 208 室。 电话: 0551-3607961;传真: 0551-3600282;邮编 230026。 第三条 联合会 的 管理 联合会 接受 安徽省教育厅 、 安徽省民政厅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联合会 的宗旨 联合会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学习、交流 、 培训 、研究 等活动, 实现 同学间 延续友谊、相互帮助、资源共享、共同进步的目 的; 加强 联合会 会员 和中科大的联系,关心和支持
3、中科大 的 发展 ;为促进 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做出 积极 贡献。 第五条 联合会 的 业务范围 (一 ) 加强 EMBA 各届 同学之间、 中科大 校友之间、校友与 中科大 之间 的联系,培养和提升 同学之间团结互助的团队精神、诚信共赢的职业道德; (二 ) 加强与社会各界特别是 各级 政府 机关 的 沟通和 广泛联系,树立 联合会的 良好 形象,展示 中科大 EMBA 的精神面貌 ,构建企业合作共赢的平台,发挥企业为社会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的作用 ; (三 ) 探寻 各种渠道加强同学间 沟通、 交流 和合作 ,增进同学友谊, 使之 成2 为 企业家 交流、分享 并提高 的平台; (
4、四 )根据需要 ,适时组织各种 形式 的专题讲座、学术研讨、 沙龙、论坛、酒会、体育活动、旅游、商务考察 等活动, 增强会员凝聚力, 打造国内一流的 联合会 品牌 ; (五 ) 担负社会责任,组织会员 开展 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资 格 和入会程序 会员资格: (一 )拥护本章程的中科大 EMBA 各届同学,或积极参与各项活动并热心 EMBA企业家联合会各项事宜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 )有加入 联合会 的意愿; (三 )在 联合会 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 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第七条 会员享受的 基本权利 (一
5、) 在 联合会 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 有权通过正当 途径 和方式对 联合会 各级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三 ) 有权 分享 联合会 的信息和资料; (四 ) 有权参加 联合会 的有关会议,有权参加 联合会 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会员 遵守 的基本义务 (一 ) 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遵守 联合会 章程; (二 ) 执行 联合会 会员代表大会 、 联合会 理事会、 联合会 常务理事会的 决议,积极支持和参加 联合会 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 联合会 的形象和声誉; (三 ) 积极为 联合会 的 发展 建言 献策,努力完成 联合会 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 )
6、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 联合会 ,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 联合会 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3 第十 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一 条 联合会 会员代表大会及其基本职责 联合会 的最高权力机构为 联合会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 二 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理事 会可以决定提前或延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 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 会员 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半数 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 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第
7、一届时,全体同学均为 会员 代表大会代表;第二届开班后,以 联合会 会员总数为基数,原则上每三人推选一名代表;第三届及 以后 各届 ,以 联合会 会员总数为基数,原则上每五人推选一名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的权职 如下: (一 ) 修 订 联合会 章程; (二 ) 选举和罢免 联合会 理事 ; (三 ) 审议 联合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 会 和秘书处的各种工作报告 、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联合会 的终止事宜; (五 ) 决定 联合会 的其它重大事项 。 第十二 条 联合会 理事会 联合会 理事 会是 联合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组织本 届 联合会 日常工作,对 联合会 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8、并报告工作 ,服务 联合会 全体会员 。 联合会 理事 会每届任期 二年 。 第一届 理事会理事 由 第一届同学直接选举 和中科大管理学院推荐 而 共同 产生 。第二届及以后,由各届 联合会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 联合会 可直接吸收中科大管理学院推荐的有关老师直接成为理事。 理事会人数占会员总人数的 30%。 联合会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的召开须有 三分之二 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 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理事 会 的职责是: 4 (一 ) 筹备召开 联合会 会员代表大会; (二 ) 执行 联合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 提出修改 联合会 章程的建
9、议; (四 ) 批准设立 联合会 分会及 分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 (五 ) 向 联合会 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 )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常务理事; (七 )聘任和解聘理事 会秘书长 、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顾问等 ; (八 )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 会会议; (九 ) 理事 会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表决通过 后 生效; (十 ) 及时 向全体会员通报理事 会决议 ; (十 一 )其他应由理事 会 履行的职责 。 第十三 条 联合会 常务理事会 联合会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常务理
10、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为 理事会人数的 30%,且为 奇数。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 常务 理事会会长 或经授权的常务副会长 为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会议的召集人。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常务理事会的召开须有 三分之二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 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是 :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审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提名 理事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 (四) 确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特邀顾问人选; (五) 向理事会提议增补、改选理事、常务理事等人选; (六
11、) 筹备和主持召开理事会 会 议; (七) 监督秘书处工作计划和活动组织的落实; (八) 确定 联合会 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各种机构的设置; 5 (九)提出 联合会 经费的预算开支计划,定期检查财务运作情况; (十)提出修改 联合会 章程的方案; (十一)领导 联合会 开展 各项工作,决定 联合会 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 十四 条 秘书处 联合会 理事 会下设秘书处, 由 秘书长一名 ,副秘书长 若干名 组成。秘书处成员由常务理事会 提名 并报理事 会决定 聘任或解聘 。 秘书处 的职责是 : (一 ) 受常务理事 会委托,组织开展 各项 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及汇报工作推进情况 ; (二
12、) 协调 联合会 及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其他常务理事 会交办的具体工作 。 (四 ) 秘书处负责经费日常财务管理,定期向理事会及全体会员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五条 联合会 的 会长 、 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 在 联合会 业务领域 内有较大影响; (三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 六 条 联合会 会长 、 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
13、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 七 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二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 (或会员代表 )表决通过,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 十八 条 联合会 会长 为本团体法定 代 表人 。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 九 条 联合会 会长 行使下列职权 6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决
14、议的落实情况; (三 ) 代表 联合会 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 条 联合会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 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联合会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 二 十 一 条 联合会 经费来源 (一 ) 会费 : 会员 1000 元 /年、理事 3000 元 /年、常务理事 5000 元 /年、副会长
15、10000 元 /年 每年元月底之前缴纳 (二 ) 捐赠; (三 ) 政府资助;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 二 十 二 条 联合会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 二 十 三 条 联合会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 二 十 四 条 联合会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 二 十 五 条 联合会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7 第
16、 二 十 六 条 联合会 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 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 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 二 十 七 条 联合会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 二 十 八 条 联合会 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 二 十 九 条 联合会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 三十 条 对 联合会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
17、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 三十一 条 联合会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 六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 三十二 条 联合会 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 三十三 条 联合会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 三十四 条 联合会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 三十五 条 联合会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 三十六 条 联合会 终止后 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 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 联合会 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 条 本章程经 联合会 第一届 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 通过 。 第三十八 条 本章程由 联合会 理事 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 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