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17年公布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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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对 2017 年公布的 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的点评意见 类型一: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 条款 1: “ 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第三方行为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委托旅行社代办的护照、签证等出境手续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 。 点评意见 : 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 9 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因此,本条款涉嫌在特定情况下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违约责任。

2、 旅行社 不能利用行业的优势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扩大自己的豁免责任。 条款 2: “ 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并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若出现贵重物品遗失、被盗,汽车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 。 点评意见 : 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 9 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 措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旅行社对于旅游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单方完全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不履

3、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 应责任。 条款 3: “ 厂家停机检修造成甲方不能按时交车,可不视为甲方违约”。 点评意见 : 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 9 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合同法 107 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2 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 112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

4、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经销商不能按时交车,根据合同法 107 条, 112 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6 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 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三款规定 :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停机检修是厂家正常客观情况。如发生这样客观情况,应由厂家和经销商承担责任。如发生这样情况,应经销商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条款 4: “ 4S 店在进口私家

5、车预售合同中约定“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此车为美(欧)规 车 , 无质保”。 点评意见 : 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 9 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4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 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根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违反了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 11 条的规定。 商

6、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 16 条第(七)项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此车虽为美国 (欧洲) 规格车辆,但既然在中国境内销售, 则其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必须保障中国消费者完全的合法权利。 类型二: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 条款 5: “ 为保证旅游者的旅游安全,旅行社应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游团报价中含此保险费 ” 。 3 点评意见 : 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 9 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因此, 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 此项费用不

7、应由消费者承担。 要求消费者负担,涉嫌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7 条第 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8 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条款 6: “ 乙方如不参加保险,造成用气的家内漏气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 。 点评意见 : 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 9 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合同法第 40 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此原则,则该条无效。

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7 条第 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8 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2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这类保险不属于强制保险,因此参加或不参加该类保险,应该自愿。 条款 7: “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修时,应经物业部门的同意,并缴纳足额 的装修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 。 点评意见 : 构成

9、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 10 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业主进行房屋装修,应当将装修内容、计划工期、装修工程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相邻业主和物业管理人。物业管理人应当就下列事项与业主4 签订书面协议:装修施工时间、装修垃圾的处置和清运、电梯使用、公共部分临时占用等注意事项、楼顶、窗外、阳台安置设施、设备、护栏等的要求,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行为及违约责任。因此业主对装修事宜只需履行告知物业管理企 业的义务,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条违反物业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为由提出

10、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6 年 1189 号)文件第二十四条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向物业服务企业告知,通过约定或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损坏公共财产的赔偿办法。房屋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由业主自行清运,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费用。第二十五条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各种类型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费用。 条款 8:“业主领取购房钥匙未入住,物业公司强制收取物业费”。 点评意见 : 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 10 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1、 2016 年 1189 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普通住宅物业收取物业服务费,需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否则,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业主收费。 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建筑单位销售房屋前 应向买受人明示物业服务合同、签署管理规定,同时建设单位在交付前期物业应符合的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物业公司接管要承担连带责任,不允许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因为示范文本合同都是业主与物业公司在入住前签订临时协议或合同。 条款 9: “ 贷款买车 人 贷款期间在本 4S 店内的合作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且缴纳一定数额的“续保押金”,如果贷款期间没有在

12、 4S 店购买保险押金将不予退还 ” 。 点评意见 : 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 10 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5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2 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搭售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9 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今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 14 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条款 10: “用气方充值的 IC 卡丢失,补办 IC 卡需缴纳相

13、应的补卡费,未充入一定气量,供气方不予补偿”。 点评意见 : 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 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 10 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合同法第 40 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此原则,则该条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6 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三款规定 :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条款 1

14、1: “用户每年在供暖前的规定时限内办理续停或停暖手续,过期恕不予办理 ” 。 点评意见 : 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 10 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 35 条规定,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有权选用其他取暖方式,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 38 条规定: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申请停止整个供热期用热,但应在供热期开始前 30 日向供热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停止用热的用热户,应当向供 热企业缴纳基本热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6 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

15、不得以格6 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三款规定 :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应在试水、阀门调节、维修、供暖前告知供热单位。应 9 月中旬或下旬申请办理停暖。这样规定是限制了用户的权利。办理停暖是用户的权利。 类型三: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 条款 12: “消费者不交或者晚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不予买电、买水、门禁卡 ”。 点评意见 : 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 10 条所指

16、的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

17、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6 年 1189 号)文件第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业主可以自行选择交费方式,交费时限,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业主应按照物 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交费时间,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第十六条依照有关条款确定的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缴费方式、缴费时限等,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加以约定。 7 条款 13: 合同约定:“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或约定:“此行程仅供参考,最后行程以出团通知单为准。” 点评意见 : 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

18、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 11 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 有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提供方责任的内容”,第十四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权利的内容 :(一 )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 )行使合同解释权”。 根据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等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或解除,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如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就构成了合同违

19、约。 合同法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旅行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提供旅游服务,那就是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条款 14: “任何未在本公司特约销售服务店进行定期保养及修理的车辆,将失去保修权利”。 点评意见 : 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 11 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24 条第(一)项的规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 24 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供应商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也就是说汽 车销售和维修保养要分

20、开,要发挥各自的特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9 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购车人应有选择权。汽车是流动性很强的消费品,如要求去指定的地点维修保养,很难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只要在有资质的维修部保养维修,应当被认可。 条款 15: “ 因供方不能合同约定时间供车的,供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需方原因不能按 合同约定时间提车的,供方则认为需8 方违约,扣除预付定金的 20%作为违约金 。 ” 。 点评意见 : 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 11 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排除 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合同法第 40 条对存在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6 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三款规定 :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这样规定对经销商有利而 对消费者不 利。 要注意经销商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这个条款中明显地扩张了经销商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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