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空白票据在促进商品流通,加速资金周转上具有重要作用,它能体现了社会交易的多样性和效率化。然而,我国空白票据制度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主要通过浅析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不足,然后提出完善建议。 作文 关键词:空白票据 善意持票人 完善 建议 一、 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综述 所谓空白票据,是指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签名,而将票据上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一部分授权他人完成的票据。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债务金额或清偿期不能确定的情形,此时债务人将票据金额或期日留空交付债权人,等债务金额与清偿期确定时再进行补充,使之成为完全票据。正因为空白票据符合贸易
2、往来的实际需要,因此各国纷纷制定法律法规用以承认或明确空白票据制度。 我国 2004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 1997 年颁行的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 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空白票据的有关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的空白票据制度,但与国际社会的空白票据制度相比,局限性明显。 二、 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不足 (一) 适用范围单一 我国票据法仅规定了空白支票,对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在现实交易中,汇票和本票作为大额货物买卖的常用支付手段,其应用范围远广于支票。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
3、电子票据等新型票据,而我国对空白票据适用范围的限制明显与国际发展趋势不符。 (二) 使 用阶段受限 根据票据法第 85 条与办法第 119 条规定,空白票据仅存于出票行为阶段,基于空白票据上的一切行为都是无效的,持票人不得将未经补记完全的空白票据背书或交付于他人,也不得以其为付款或承兑提示,第三人不得为空白保证,付款人不得为空白承兑。 (三) 补记事项过少 我国仅允许支票上的 “ 金额 ” 和 “ 收款人名称 ” 为空白,对于出票日、到期日等其他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则不允许空缺。然而,在现实交易中,预留出票日和到期日,有利于持票人在认为合适的时候贴现票据,而且国际票据法有关空白票据的规定也 往往对
4、补记事项不加以限制,因此我国仅有的两项补记事项不利于商务交易的现状。 (四) 票据补记权的规定不明 我国票据法未对空白票据补记权的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当持票人滥用补记权时,有关当事人之间如何承担票据责任?善意第三人取得空白票据后,其权益如何保护?这些问题在我们现行法律中均找不到相关规定。 (五)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不力 当持票人丧失空白票据之后,如何对其进行补救在我国票据法上的无明确规定。根据票据法第 15 条的规定,普通票据丧失后,可采用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和诉讼三种救济手段。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193 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又规定,公示催告需要申请人提供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5、和主要内容等,导致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中不含有公示催告和诉讼程序,这极其不利于保护空白票据失票人的权益。 思想汇报 三、 完善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建议 (一) 扩大空白票据的适用范围、使用阶段和补记事项,明确空白票据的效力 英美法系票据法对于空白票据的适用范围和补给事项并未加以限制,且将其效力规定得很明确,我国可效仿英美法规定,对空白票据做如下规定:“ 对于出票人签发的空白票据,须在补记完全后,才能生效;未经补记完全,持票人不得行使票据权利。 ” 这里的 “ 空白票据 ” 应包括空白汇票、空白本票、空白支票; “ 出票人签发 ” 则说明出票人必须在空白票据上签名,对于其他补记事项,则不做过多
6、要求; “ 持票人不得行使票据权利 ”即在补记完全之前,不得为承兑或付款提示,在承兑或付款提示遭拒后,也不得行使追索权;同时也应认可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附属票据行为; “ 须在补记完全后,才能生效 ” 规定了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二) 明确空白票据补记权的授权方式,并规定滥用补记权的 法律责任 对于空白票据的补记权应采取明示授权的方式。出票人在签发空白票据时,同时出具书面授权书,说明授权期限、范围以及补记方式等补记权,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记的,票据失效。另外,应要求补记人对某一特定事项必须一次性补记完全,不可修改,以保护出票人利益。 在持票人滥用补记权的法律责任和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上,
7、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这两个问题规定的都相当明确,我国可在立法中要求持票人严格按照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对空白票据进行补记,如果持票人超出授权补记的,授权人(包括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不 负有票据责任,但授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授权人不能以补记内容不符合授权内容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 规定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法律救济手段 空白票据的签名人在票据丧失后仍有票据责任,如果由于没有适当的法律救济,丧失的空白票据被他人补记完全或被善意持票人取得而要求付款,失票人的权益将会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我国应尽快统一完善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空白票据的失票人可以通过常用的三种票据救济方式进行救济。不过,
8、对这三种方式应当有所限制:( 1)空白票据在未经提示付款前,失票人虽无从知悉票据的记载事 项,但在采取救济时,应当将空白票据的号码、特征、丧失原因等写明,以便付款人操作或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申报票据权利或参与诉讼中来。( 2)失票人未能填写的金额、出票日、付款日等补记事项以提示付款的第三人补记完全后的票据内容为准。( 3)对于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空白票据,因为其根本无从通知付款人停止,因此不得挂失止付。 简历大全 参考文献: 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第二版,第 137 页。 邓相花:论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完善,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 报第 12 卷第 4 期,第 72 页。 陈秀月:论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立法完善,广州大学学报(综合版),第 15 卷第 3 期,第 6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