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执行和解的适用 摘要 :执行和解就其性质而言 ,应当属于民事处分行为 ,是执行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 ,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在执行程序中 ,双方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基于当事人的权利处分原则设立了执行和解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首先 ,有利于执行申请人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 ;其次 ,有利于当事人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最后 ,有利于人民法院减少执行成本。 关键词 :执行和解 ;执行程序 ;民事权利 ;诉讼权利 中图分类号 :DF7.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3-291X(2010)17-0164-02 所谓执
2、行和解 ,是指在执行程序中 ,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 ,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 ,从而使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 211条规定 :“ 在执行中 ,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 ,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 “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执行和解就其性质而言 ,应当属于民事处分行为 ,是执行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 ,是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在执行程序中 ,双方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执行和解是在执行过程中双
3、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进行的 ,是双方当事人的主动行为 ,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参与。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原则上亦不得参与当事人之间的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协议 ,只要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就是合法的 ,人民法院都应当准许。 一、执行和解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基于当事人的权利处分原则设立了执行和解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 义。 (一 )有利于执行申请人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 通过执行和解 ,双方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数额、履行方式及履行期限等加以变更 ,使之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因而相对更容易履行。 (二 )有利于当事人
4、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平等协商进行的 ,没有第三人参加。在此基础上解决双方的争议 ,有助于增进相互间的理解 ,双方不伤和气 ,互谅互让 ,可以为今后的继续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 )有利于人民法院减少执行成本 执行和解 ,双 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人民法院即可结束执行程序 ,从而免于采取强制执行所需的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二、执行和解的条件 执行和解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才能成立 ,也才能够产生执行和解的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1 条的规定 ,执行和解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和解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进
5、行 ,且和解内容必须合法 自行和解是执行和解的本质特征 ,和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采取威胁、利诱、欺诈等非法手段或不正当方式迫使 对方当事人与其达成和解协议的 ,或者当事人自己在重大误解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 ,都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 ,执行和解均不成立。 另一方面 ,和解内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的 ,和解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同时也不得违背社会主义公共道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否则 ,和解协议将不被人民法院准许。 (二 )和解只能发生在执行程序中 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前 ,当事人双方就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
6、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某种协议 ,不属于执行和解。因为 ,执行和解是 在执行程序中 ,双方当事人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自愿达成协议 ,以使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不再继续 ,进而最终结束执行程序的合意。若执行程序尚未启动 ,也就谈不上结果执行程序的合意了。而在执行程序结束后 ,被执行人的义务已被强制履行 ,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 ,也就不存在执行和解的问题。 (三 )和解协议的内容应由人民法院执行员记入笔录 ,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虽然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行和解 ,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并不参与主持 ,但执行人员仍应将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 ,并由双方当事人认可 ,以便为日后 可能发生的恢复
7、执行留有依据。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和解协议应具备的形式条件。 三、和解协议的内容及其效力 (一 )和解协议的内容 和解协议是在执行程序中 ,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 ,自愿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达成合意 ,是执行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处分。和解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变更执行义务主体。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自愿承担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的 ,经协商 ,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可以协议变更其为新的执行义务人。 2.部分债权的豁免。在执行和解协议中 ,债权人放弃部分 债权。 3.履行期限的宽延。债权人放弃期限利益 ,允许执行义务人对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的履行期限延长。 4.履行方式的变更。双方当事人可
8、以约定以物抵债 ,或约定以其他如债权转股权等更为简便的方式履行义务。 (二 )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产物。但是 ,和解协议的效力较低。因为 ,和解协议签订后 ,协议履行完毕之前 ,当事人可以随时翻悔 ,而又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此可见 ,和解协议效力仅建立在双方自觉遵守的基础上 ,而没有法律强制性的保障。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 力 ,它只是执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行约定 ,不是法律文书 ,当事人不能据此申请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 ,对方只能申请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四、和解协议翻悔后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 212 条中规定 :“ 一方当事人不履
9、行和解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在此 ,法律明确了对和解协议翻悔后的处理 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恢复执行。在申请恢复执行的具体操作过程中 ,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申请恢复执行的时间 申请恢复执行的时间 应在和解协议签订后至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前。因为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 266条规定 :“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 ,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 和解协议部分履行完毕的 ,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 (二 )债权人是否有权对和解协议翻悔并申请恢复执行 一般情况下 ,对和解协议翻悔不履行的都是债务人 ,然后由债权
10、人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是 ,债权人是否可以翻悔不履行和解协议 ,而申请恢复执行呢 ?有种观点认为 ,债权人不能不履行和解协议 ,当债权人不愿意履行和解协议而债务人要求履行时 ,债务人 可以按协议履行义务或依法提存之。 笔者认为 ,这样的理解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都是十分有限的 ,协议签订后 ,任何一方都可以翻悔 ,而不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解协议的达成通常都是以债权人放弃若干权益为代价的。债务人在获得利益的情况下翻悔不履行协议的 ,法律规定应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也体现了法律不允许任何人无端受益的原则。倘若在债权人作出让步后 ,即不准许其翻悔 ,就是片面地
11、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 ,即不符合和解协议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立法意愿。所以 ,笔者认为 ,在和解协议效力偏低的情况下 ,应允许债权人翻悔 ,申请恢复执行。 (三 )关于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 267 条规定 :“ 申请恢复执行原则法律文书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219条中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 ,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继续计算。 ”依此规定 ,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同样应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提出。法定的执行期限是 :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 个月。 Analysis of the applic
12、ation of the enforcement conciliation LI Hong-xing (Peoples court in Anda city,Heilongjiang province,And 151400,China) Abstract: The settlement of its nature, sanctions should be of civil action, is the rightful owner of the decentralization of the outcome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dispose is the
13、principle of the application of specitheir civil rights and legal rigprinciple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system and judicial practice is of vital importamented between the parties ; secondly, to maintain good partners Key words: enforcement conciliation; enforcement process; civil right; litigation 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