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疆循环经济模式与环境保护立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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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析新疆循环经济模式与环境保护立法 摘要:在 “循环经济 “被不断提倡的今天,以循环经济为理念,改革环境立法、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新疆地方环境立法的基本思路,能够实现新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对循环经济在新疆的发展模式做深入分析,进而对新疆的地方环境立法提出个人一点浅薄的建议。 总结大全 关键词:循环经济 环境立法 新疆地方环境立法 一、西部大开发中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实施西部大开发,给新疆带来了加快经济发展的大好机遇,同时对环境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一)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力求实行环境保护跨越式发展,但缺存在着思想认识和舆论准备的不足,使环境污

2、染防治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大开发中,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制定尚不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矿产、土地、森林资源的利用中出现破坏生态的现象。在环保普及教育和知识讲座中,缺乏当地语言文字的宣传资料,使国家和地方的保护法律 法规在民族聚居的地区宣传遇到障碍,有的地区甚至还是空白。 (二)我国环境立法中缺乏相关的立法,法制建设存在问题: 1、环境立法滞后 我国自 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 )颁布以来,法律调整范围基本上未发生重大变化,环境立法并未转型,环境污染防治法依然是核心体系。而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立法方面,却是一片空白,民族生态法制的建设落后于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发展。虽然自

3、 1996 年以来,新疆相继制定了西部大开发新疆开发规划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规划新疆生态建设规划等一系列规划, 较为系统地规划了新疆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对象和内容。但这些规划并不是地方性法规,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仍是一片空白。 ? 2、行政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 行政为主导一直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引导力量,政府起决定性作用,行政主导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其局限性问题也是有的。其主要适用于污染防治方面,而对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则略显牵强。生态环境系统本来就是一个有机联系的主体,但我国管理体制却将其人为地分割为诸多产业部门行政区划,这些行政部门和行政区划的第一职能并不是保护生态环境资源,而

4、 是通过创造经济效益。 3、法律监督力度不强 由于新疆环境保护方面法制不是很健全,行政权力过重,环境法律监督显得力不从心。各种舆论监督法制化程度低,司法监督基本上是空白。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表现为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内容的公众参与。由于公众环境意识的差异和制度的保证这方面的问题,这种监督基本上只具雏形,缺少操作性规范,力度非常有限。 二、新疆地方环境立法应以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基本理念 新疆环境资源丰厚,是经济的物质基础。但目前粗放型的直线发展模式使环境污染问题依旧是不容忽视的大问题 。加快新疆地方环境立法,将会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 开题报告 (一 )完善新疆地方环境立法的重要性

5、第一,完善新疆地方环境立法可以从新疆地区特殊的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具有针对性地提出环境保护法律的细则,做到有的放矢。第二,加快完善新疆地方环境立法既可以充分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可以针对本地区指定特殊的条款,从而补充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填补国家法律、法规的空白。第三,完善新疆地方环境立法也可以通过积累立法实践中的经验,为西部类似条件的地区提供立法技术与内容上 的支持。 (二 ) 新疆地方环境立法的基本框架 新疆自治区自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补充与细化。已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条例为核心的地方性环保法规、规章的大体框架,有力地

6、推动了环境管理工作。但社会经济的快稳发展,民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新疆的环境保护又有新的问题及挑战。新疆地区现行的环保条例已难以适应当前和今后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应加快修订。 1、 应明立法基本原则。 新疆地方环境立法应该着重制定应对新疆具体情况的环境保护措 施,以大力促进新疆循环经济发展作为立法目的。在环保条例的修订中,应确立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等基本原则。注重综合运用行政命令和经济手段调节,鼓励企业的诚信建设和环保自律行为,提高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2、 加强环保法律责任。 应通过合理运用定量手段,明

7、确承担环保责任的数目标准。在法律文字使用上应取消以往 “危害较大 “、 “污染一般 (严重 )“等含糊表述,使法律责任更加明确。同时要明确责任主体,增加环保责任的指向性 。还要加大法律责任。对不同程度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侵害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提高处罚额度;细化裁量幅度。 3、 强化执法程序。 环保执法程序模糊是导致环保法规操作性不强的主要原因。新疆地区的环保条例应注重有关程序的规定,具体包括严格环保事项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增加环保管理程序,细化环保检查监督程序。对一些暂时不明确或受立法条件所限无法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在立法技术上可采用授权条款,即授予具体环保执法机构。 4、制定环保激

8、励制度。 在环保条例中应增加对于力行环保的企业 、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奖励制度,通过经济手段来激励企业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通过税费补贴等多种优惠政策为一体的环保激励制度。 三、 结语 新疆作为我国西部大开发的中的重要资源地区,必须要放眼未来,做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发展,完善符合经济发展的环境法规体系。这既是循环经济的发展方向,也是新疆地区未来环境立法的目标。 注释: ?柴中梅:新疆环境法制建设问题及对策新疆职业大学学报 2007第十五卷第四期 p91 参考文献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循环经 济立法选译 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3 朱伯玉循环经济法制论 M人民出版社, 2007 李磊新疆的环境问题与发展循环经济的思考 J特区经济 2006,(2) 王宏伟西部开发与新疆生态环境保护 J新疆环境保护, 2001,(4):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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