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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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判定 【摘要】基于环境侵权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等特征,其因果关系的判定非常困难。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立法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它在实践中并没有起到立法者设想的作用。本文在分析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及举证责任倒置的不足的同时,提出在环境侵权诉讼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对因果关系进行判定。 【关键词】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 一、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它的特殊性导致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极端困难。首先,环境侵权具有不确定性。指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发生过程不确定。其次,环境侵权具有间接性。环境侵权过程中,有污染环境

2、的行为,也有 “ 环境 ” 这一媒介的作用,造成损害后果的污染行为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而是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一系列中间环节,与环境要素发生物理、化学、生物的反应才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最后,环境侵权具有潜伏性。一般的侵权 行为,通常侵权行为发生,损害结果随之出现,但有些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结果要经过很长时间才会被人察觉,具有很长的潜伏期。 由于环境侵权的上述特征,其因果关系链条变得复杂,难以通过科学手段解决因果关系的认定,这导致诉讼陷入无止境的争论,受害人也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因此,国外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发展出因果关系推定理论,而我国在立法上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二、举证责任倒置在环境侵权

3、因果关系认定中的缺陷 环境污染受害者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基于保护弱者的公平公正理念,我国立法规定对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者承担举证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文件中: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4 条: “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0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66 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受害人仅

4、需对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进行举证,对因果关系 不承担任何责任,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诉讼负担,有利于受害人的救济。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不一定是合理的,缺陷是明显存在的。 首先,从目前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来看,原告只要证明存在污染行为,存在损害后果,若被告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不考虑相关因素的影响即 “ 推定 ” 因果关系成立,这种推定是不可靠的,很可能使被告对所有受害人承担责任。其次,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让被告反向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难度很大。被告对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证明标准非常高,被告很难完成,败诉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对被告而言很不公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排斥适

5、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理论及法律对受害人保护极佳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导致实践与立法的脱节,最终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济。 三、因果关系推定在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判定中的适用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难以通过科学手段判定,国外就发展出因果关系推定方法,比如优势证据说、疫学因果说、设备责任说等。推定是指由一事实的存在或真实推导出另一事实也存在或真实的认识过程;在基础事实已被证据证明,但推定事实未能被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根据基础 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关系,对推定事实进行认定的证明方法。 “ 常态关系 ” 是指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存在着充分条件关系。只要能证明基础事实存在或真

6、实,就可以凭借二者之间的常态关系推定推行事实也存在或真实。 常态关系是因果关系推定的前提,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须根据两者之间的常态关系进行判断。原告除了证明基础事实,还要证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关系,常态关系具备,推定才是可靠的;因果关系推定有利于对原告合法权益的救济。在因果关系推定中,原告对因果关系的证明无须精确说明因果关系链条 的具体过程,只要能够证明部分基础事实和常态关系,达到低度盖然性标准即可,这有利于平衡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能力;因果关系推定使被告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成为可能。在推定中,常态关系是不周延的,允许被告对常态关系是否存在进行反驳。被告对基础事实和常态关

7、系的反驳使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就可使推定不成立,有利于案件的公平解决。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判定应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 四、结语 2014 年 7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 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 8 条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中提出, “ 依法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于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的纠纷,原告应当就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交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被告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笔者认为,这是在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判定上的一大进步。 参考文献: 叶明,吴太轩 .试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 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12) 杨素娟 .论 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推定 J.法学评论, 2003,( 4) 王社坤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探讨 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 12) 薄晓波 .倒置与推定:对我国环境污染侵权中因果关系证明方法的反思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11) 王利明 .论举证责任倒置的若干问题 J.广东社会科学, 200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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