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证券公司民营化的股东层面问题刍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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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证券公司民营化的股东层面问题刍议 一、证券公司民营化的背景 随着经济改革向纵深发展,近年来证券公司民营化力度在逐步加大,一批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纷纷成为证券公司的股东,甚至大股东。民营企业进人证券行业,通过参股甚或错综复杂的股权设置从而完全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其动机有着更深层次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证券市场规模将越来越大,国内券商将面临巨大的市场机遇。证券业又是一个竞争非常激烈的行业,市场的集中度有不断提高的趋势,中小券商要生存发展,必须做大做强。最近两年来,由于市场行情低迷,证券行业持续全行业亏损,使得证券公司经营异常困难。为解决生存问题,增资扩股被摆 在了第一重要位置。而一

2、些民营企业经过多年的实业或者证券投资的经营,如今已经到了一个十字路口,其各种资源的整合需要一个资本运作平台,业务的超常规扩张急需融资平台的支持。同时一些采取私募基金方式运作成功的企业也要洗脚上岸 ” 。在这种双方各有需要的基础上,双方联姻水到渠成。 二、证券公司民营化中的股东层面的问题 多种股权成分的并存对证券公司的经营发展无疑是有益的。然而, 2003 年以来,相当多的民营化证券公司,比如民生证券、富友证券、亚洲证券等都不约而同地出了问题,引来国家有关监管机构的介人。这些证券公司的问题 几乎都是由股东层面开始,最终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作,许多甚至发生违规、违法行为,导致公检法的深度介人。 归纳

3、起来,这些证券公司在股东层面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 1、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一式 : 利用经营上相关联的便利,将证券公司的关联子公司的资金作为股权受让金或资本金,成为新股东,实际上己方一分钱都没有出 ; 利用从证券公司协议借款方式获得资金,向其投资,成为股东。实际形成以证券公司自身的资金成为其股东,并分享权益的 “ 空手道 ” 股东 : 注册资金未实际到位或涉及股东主体资格间题,形成所谓名义持股。之所以会出 现出资不实,在一定程度上证券公司要负重要的责任,证券公司为了拿到综合牌照,以方便开展其他多种业务,在市场低迷,各种机构对参股证券公司抱有审慎态度,为达到增资扩股的目标而采取的一

4、种权益之计。这种情况在中国的证券公司极为普遍,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这样一来,实际出资股东与名义出资股东必然有矛盾,如果名义出资股东不谋求其他利益,或者这些股东没有被个别实际出资股东利用来达到某种默契,那么可能不会有太多的问题。但实际情况则恰恰相反。 2、部分股东人股证券公司,本身就是抱着短期极度逐利的目的。它们通过出资成为大股东,甚至通 过联合持股控制证券公司,改组董事会,新聘己方可以控制的经营班子,在经营上为己方利益极度冒险,不惜违规违法。主要表现在 : 采取各种方式抽逃出资,比如采取以自己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证券公司担保的方式向银行贷款,到期不还后把股权证书退还证券公司,从而达到变相

5、抽逃出资的目的 ; 利用控制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便利条件为己方牟利,比如以己方下属公司的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理财合同,签订对证券公司条件苛刻的协议,让证券公司承担超出市场行规的风险 ; 利用有利条件控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甚至部分重要的业务部门职位,为己方牟利。 例如 :引人机构从事三方监管的业务,然后违背正常的监管程序通过营业部、某些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划走资金,证券公司承担巨大风险 ;或者通过业务部门从事风险极大的接盘业务等等。其目的只有一个,最大限度地转嫁己方风险,从而套现获利。 3、在当前资本市场扑朔迷离的股权结构下,为规避国家政策限制,几方联合出资控股证券公司,或者一方实际出资而借壳利用别的公

6、司名义参股。后来出于利益分配不均或者名义出资股东出于巨大利益诱惑而欲反客为主,终招致股东之间纷争不断。 目前的制度设计是规定单个股东的最高允许持股比例,以求通过 股权分散来避免公司遭受操纵。然而,许多的民营企业还是暗渡陈仓 ” ,其名义持有股权比例可以达到相对控股甚至绝对控股的程度,远远超过了中国证监会关于 “ 单个股东直接或者间接向证券公司投资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 对于目前这些已经发生的证券公司股东层面问题,原本薄弱的公司治理束手无策。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良芳不齐,单靠自律根本解决不了问题。这一系列的股东层面问题曝光后,民营金融机构让老百姓愈加难以放心,其发

7、展步伐也将愈加迟缓。纵观我国现行的对证券经营机构监管,其薄弱之处在于其针对的是国有 控制的证券经营机构,而对民营控制的则缺乏有约束力的监管手段,难以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甚至在问题出现之后也难以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补救,缺乏系统成型的应急措施。国有控制的证券经营机构,其股东较少会发生掏空公司或资金抽逃的行为。即便发生,由于有国家信用作担保,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弥补,其对外界的影响会有限得多,而民营化后的则完全不同。因为证券公司更多是依赖信用生存,当其出现股东层面矛盾恶化、发生资金变相抽逃或者极度违规违法后,轻者将会导致证券经营机构信誉严重受损,重者可能发生局部地区的金融风波,在证券公司民营化 发

8、展刚刚起步的阶段,出现这样的信任危机,显然是不允许的。 随着民营资本对金融行业的渗透,金融监管的手段和政策面临调整的需要。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高管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金融违法处罚办法等相关法规,这些法规主要体现了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取消,而对高管人员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规定少,且相当模糊,难以操作。在日常监管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多,对任职期问经营行为监管的少 ;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多,对高管人员监管的少 ;在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上,处罚机 构的多,处理高管人员的少。而且现行法规对高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的可操作性差,只能依据金融机构的

9、组织考察材料进行认定,即使到被审查高管人员单位进行考察,也难以在短期内作出全面评定,且审核任职资格有规定期限,这就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道德风险无法查实。 民营资本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通过产业资本的积累向金融行业渗透,是正常的。但对此资本转型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是民营企业家需要考虑,更是监管部门急需考虑并且采取具体措施的问题。民营资本渗人证券行业,其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公众信用利益不能改变,民营资本不能短视,更不能够为了一时 之利挺而走险。 现阶段证券公司面临多层面金融风险,由股东层面问题导致的内部治理风险就是其中之一。同一般由风险控制薄弱所产生的风险不同,公司治理的薄弱更多地会导致公司高管人员的过度

10、冒险与违规操作。 三、防范措施 为防范证券公司民营化进程中所面临的股东层面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1、严格审核证券公司的有关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申报。对被转让方、新增股东的主体资格要有较高标准的要求,比如其成立年限要求、以往的市场信誉、知名度、以往守法经营情况等。证券公司是靠信用经营的,其对国家经济的影响是全面的,其触角已经深 人到了许多的社会家庭之中,牵一发而动全身,宁可要求严格有余,而不可过于宽松。 2、强化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之间的权限与职责的基础上,要加强监事会职权的落实。可聘请由证管部门推荐的监管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监管骨干担任监事会主席,代表股东单位、政府监管部门行使日常监管职责。另一方面也要强化经营班子的职责,以避免证券公司日常运作过多受股东层面的干预。 3、加强监管部门对有股权变更、新近发生过增资扩股的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日常监管体系,尤其对公司高 管人员以及证券营业部、部分重要业务部门高管人员的变更应该严格审查。 4、通过相关制度强化公司高管人员以及证券营业部、部分重要业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自律意识,明确各高管人员的责任,建立这些高管人员的执业档案。对那些明知某些股东采取损害社会利益以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行为而不作为甚至迫于股东的巨大压力而同流合污的高管人员,要严厉查处,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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