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摘要:融资租赁是现代租赁理念的表现形式,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融资租赁把工业、金融、贸易三者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冲破了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的垄断防线,为两者之间的相互融合、追求利润最大化创造了有利形式。融资租赁符合工业化社会的需要,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经济危机时,仍得到稳定的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还属幼稚性行业,从事该行业的主体少、规模小、规范性不强是其显著特点。融资租赁合同所表征的法律问题也很多。一、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法律问题传统租赁是以实物流转为主要特征的,而融资租赁是以实物、技术流转为前置继而进行货币流转为主要特征的。因此,按照我国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从事以融资金融手段进行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此类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需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如果以外汇从事融资租赁经营活动的,还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于1984年10月17日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即明确规定,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应当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91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