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4年有余。笔者认为条例的实施已彰显了国家制订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初的重要意义。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及时化解交通事故经济赔偿纠纷,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所以,交强险已深入社会和民心。那么,交强险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问题也成为众人关注的热点话题。笔者在此作一简析,希望与你探讨。一、交强险的概念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概念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