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满分1000分),考评分数900分以上的为一级,700分至899分为二级,达到必备标准的为三级。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企业的考评,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级、三级企业的考评。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第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组织实施。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第六条 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