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2008年4月8日第一条 为了建立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制订本工作规范。第二条 江苏省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监管,适用本工作规范。第三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