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新(改、扩)建公路和水运工程。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等。水运工程包含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等。第三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第四条 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上述各单位安全生产及其管理情况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