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上述轻微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第四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当事人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