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案件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实际施工过程中对建设工程进行了垫资,但合同中当事人并没有对垫资进行约定,则该垫资应当按照工程欠款处理,虽然当事人在合同中中欠付款利息的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按另一利息计算方式计算利息,并且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视为对合同约定的变更,则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按变更后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一、案件来源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1)万法民初字第766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