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第二人民医院管理规定(2014年2月25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院的管理机制,规范全院职工的职业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工作人员”是指医疗、护理、医技、药械、机关后勤人员(含返聘、借聘人员和临时工等)。“医务人员”是指所有在岗的医疗、护理、医技科室及药械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中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降职、撤职、低聘、取消处方权、取消当年晋级资格,待岗、开除等。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奖金、工资、扣分等。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从重处罚。第四条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发最低保障金。待岗1周,扣发当月奖金;待岗2周,扣发当月奖金;待岗2周以上,扣发全年奖金。第五条 奖励种类包括:通报表扬、记功、授奖、加分等。第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项目可由院党委、院委会作出决定。 第二章 工作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罚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地点、着规定服装,配戴规定标识上岗,工作人员在岗工作期间应严谨认真、文明有礼。如有下列行为者按违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