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除外)、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高处作业吊篮等各类特种设备。第二章 购置与出租第一条 出租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租的设备应当有注册登记证,方可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租赁活动。第二条 出租(使用)单位购置的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和配件,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的合格产品,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购置、出租、使用:(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产品;(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的;(三)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第八条 出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