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0-10-28 22:00:00 信息来源:交警总队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高效,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处理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实行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第四条 公安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第五条 执勤民警应当秉公执法,保险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办事。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自行协商第六条 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