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章名】 第二章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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