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省 长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