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条 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四、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学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五、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72学时(其中少先队辅导员年均少先队专业培训不少于24学时)。六、身心健康。第二条 业务条件一、三级教师(一)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