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番禺区建设工程安全员工作规程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安全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工程项目部安全员的日常安全管理行为,切实发挥安全员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在本区担任建设工程安全员岗位的人员。第三条 根据番禺区建设局委托,番禺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在本区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安全员实施监督。第四条 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按如下标准配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不得少于1人;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不得少于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少于3人。施工企业委派安全员时应在任命书上明确其工作范围、职责,同一工程同时委派两个或以上安全员时应指定相应负责人。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员不得同时任职于两个或以上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第六条 担任建设工程安全员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安全员培训上岗证,同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员必须每年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且总学时不小于40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