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1.引言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章。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后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2.审查原则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除总则规定的原则外,专利复审委员会还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和保密原则。2.1一事不再理原则细则66.2 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如果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简称无效宣告理由) 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则该请求不属于上述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2.2当事人处置原则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及证据。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不再审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对于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表示有和解愿望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