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行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日常监督管理,促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本辖区内已取得医疗器械合法生产资格的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生产企业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精神,对社会或人体健康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下列行为,界定为企业的不良行为:1、销售或变相销售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2、擅自增加或篡改注册产品的规格、型号;3、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产品;4、不按产品标准进行出厂检验,产品出厂不能提供合格证明以及提供虚假合格证明的;5、擅自扩大产品治疗范围、适应症或擅自提供与批准产品注册内容不相符合的产品信息;6、未经批准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或擅自变动批准的广告内容的;7、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