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定--北京西城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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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规定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二、申报前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纳税人应在进行年度申报前按有关文件要求办理以下事项(如涉及),否则税务机关将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按有关规定追征相应税款及滞纳金:1、减免税备案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减免税备案,并取得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回执;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纳税人应进行资产损失的专项或清单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在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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