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残社康20091号关于确定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和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侯选名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 2009年3月,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和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残联发200955号),决定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和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采取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的方式,推动全国残疾人,特别是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有效开展,促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和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工作标准,认真筛选并上报了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和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候选名单。经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区)培育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确定北京市崇文区等50个市辖区为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候选示范区,确定石家庄市晋